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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治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

2010年06月07日 09:44  點擊:[]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治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18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治理辦法》已经部务聚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長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增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运动的监视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执法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署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元”)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措施。

前款所稱采購署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署理機構。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果真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通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並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到达果真招标数额尺度的,必须接纳果真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纳果真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元不得将应当以果真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果真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加入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署理机构,以及接纳其他方式非法干预干与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中,招标采购单元事情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條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执法、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凭据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生长政策目标,包罗掩护情况,扶持不发达地域和少数民族地域,促进中小企业生长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的监视治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运动。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署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切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采購署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切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水平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治理人員;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固栢训。

采購人不切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署理機構署理招標。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署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署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署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接纳果真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元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

第十五条 接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宣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通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事情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通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事情日前,按通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及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条 接纳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果真招标通告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要领;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凭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体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罗以下内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罗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罗附件、圖紙等;

(六)条约主要條款及条约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要领、評標標准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宣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元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切合招标文件划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尺度和处置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划定的各项技术尺度应当切合国家强制性尺度。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産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元可以凭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凭据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用度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元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元凭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划分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加入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元和有关事情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须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宣布更正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换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宣布变换通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而且切合招标文件划定资格条件和加入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凭据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由商務部门、技術部门、價格部门和其他部门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所在。招标采购单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生存,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爲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增补、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元。增补、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凭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切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切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配合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事情和相應的責任,並將配合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采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配合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配合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勾通投标报价,不得故障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元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采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接纳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措施。招标采购单元划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凌驾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接纳現金支票、銀行彙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配合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事情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条约签订后五个事情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元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果真进行;开标所在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所在。

招標采購單位在開標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開標活動。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元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加入。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事情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钱、价钱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纷歧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纷歧致的,以大寫金額爲准;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纷歧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爲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爲准,並修改單價;對差异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爲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历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元指定专人卖力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加入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元应当陈诉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凭据以下原则处置惩罚: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通告時間及法式切合規定的,同意接纳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通告時間及法式不切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切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事情由招标采购单元卖力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卖力,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切合招標文件要求,並作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采購人委托凭据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幹預評標事情的行爲。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庞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署理機構事情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署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規,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事情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治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接纳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凭据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要领和評標標准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事情;

(六)配合招標采購單位答複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要领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钱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要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钱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要领。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凭据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要领。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水平,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彙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接纳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爲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爲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執行統一價格標准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爲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评标总得分=F1 A1+F2 A2+?+Fn An

F1、F2?Fn分別爲各項評分因素的彙總得分;

A1、A2?n划分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 +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凭据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盘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钱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罗技术、财政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水平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要领。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 A1+F2 A2+……+Fn An,其中:F1、F2?Fn划分为除价钱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划分为除价钱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事情法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爲資格性檢查和切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执法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切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水平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纷歧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须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接纳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要领和標准,對資格性檢查和切合性檢查及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接纳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爲,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质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接纳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接纳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罗:

1、招標通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要领和標准;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罗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划定的评标尺度、要领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切合性检查时凭据无效投标处置惩罚: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凭据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切合执法、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划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元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接纳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接纳须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事情日内将评标陈诉送采购人。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事情日內,凭据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事情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行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条约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条约,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元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通告。通告内容应当包罗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元的名称和电话。

在發布通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應當承擔相應的执法責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通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通告宣布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元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事情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回复。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複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事情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事情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条约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条约。所签订的条约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爲簽訂条约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条约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自采购条约签订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凭据有关划定将采购条约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存案。

第六十六条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治理批准、挂号等手续后生效的条约,依照其划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元应当建设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生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凭据有关执法划定并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應當接纳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接纳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通告信息而未通告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切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凭据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或者不凭据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条约,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条约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条约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条约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凭据有关执法划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與投標人惡意勾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七十条 采购署理机构有本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署理资格,并予以通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而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处置惩罚:

(一)未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終止招標活動,依法重新招標;

(二)中標候選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条约尚未履行的,撤銷条约,從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采購条约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署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治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元违反有关划定隐匿、销毁应当生存的招标、投标历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历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加入政府采购运动,并予以通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虛假质料謀取中標的;

(二)接纳不正當手段诋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勾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凭据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条约,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条约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加入政府采购运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簽訂条约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条约義務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肩负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法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要领和標准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爲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运动有关的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予以通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历程或者结果的,责令纠正;由该单元、小我私家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元责任人或者小我私家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事情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视检查中违反划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置惩罚的,依法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措施划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措施划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措施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措施所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卖力实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果真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纳果真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的治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物进行招标投标的,凭据国家有关措施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告竣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行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宁静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卖力解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条 本措施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措施》(财预字[1999]363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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