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公有住房治理辦法
院政發〔2011〕27號
爲加強我校公有住房治理,解決部门住房確有困難的教職工住房問題,特制訂本辦法。
一、公房治理基本原則
(一)學校現有公有住房不出售,只作爲新進教職員工的過渡性周轉房租用;
(二)學校公有住房只對本校教職工出租,且原則上租住時間不超過3年;
(三)已經享受過學校對新進碩士、博士租房補貼的,學校不再部署現有公房租住;
(四)在婁底市區內有購買福利房、商品房或建有私房、集資房的教職工不得部署現有公房租住;
(五)在南佳苑有房的教職工不再部署現在公房租住;
(六)屬于照顧安置的教職工子女、家屬及其他人員,學校不部署現有公房租住;
(七)切合公有住房租住條件的教職工,每個只能部署租住1間(套)住房。
二、租住學校公有住房的資格
切合以下條件者,具有學校公房租住資格:
(一)在婁底市區內確實沒有購買福利房、商品房或建有私房、集資房的;
(二)學校引進的碩士、博士、教授以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部署到學校事情的幹部。
三、公房租住的申請、審核與使用規定
(一)學校國有資産治理處是公房租住的治理部門,負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制定治理辦法;
(二)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國資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准,最後簽訂租房協議。
(三)教職工承租的住房,學校不負責維修室內設施,如玻璃、電器、廚房、廁所等。租期解除後,室內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四)承租人不得私自改變衡宇結構。裝修不得改變主體結構。不得占用公用場地。不得在走廊通道內生火做飯,不得影響他人通行。公房租住後,因電器設備或室內生火引發的火災,一切責任由承租人負責。
(五)承租人因其他原因需退出租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國資處按法式辦理有關手續,並報財務處停止扣款。在租住期間,室內自己裝修的所有費用,學校不負責任何經濟補償。
(六)承租人一旦有了自己的住房(購買了商品房,在本市建了私房)應將租住的公房退還學校,並辦好相關手續。不得私自轉租。
(七)承租人調離學校,應在1周之內退房,將鑰匙交國資處。
(八)承租人自與學校簽訂租房協議之日起向學校繳納租房費,不滿半個月的當月免交,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交。2008年2月28日前引進的博士、教授如果沒有享受16萬元的住房補貼的,免交租金。房租金額由國資處報計財處從工資中扣繳。
(九)後勤服務總公司聘請的臨時工原則上由公司自行解決住宿問題,學校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免費提供集體宿舍。
四、公有住房租住的分配原則
(一)優先考慮引進的博士、教授;
(二)優先考慮有小孩的雙職工;
(三)優先考慮雙職工;
(四)優先考慮先簽人事条约以及先到校事情的研究生。
五、公房租賃費的收取標准
租住費價格參照市住房治理局及同類高校價格確定。
(一)現有公房3年租住期內按如下標准收取:
| 頂層或一層
| 其它樓層
|
A棟、B棟、成教部、成套住房
| 2.0元/平方米
| 2.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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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科所老辦公樓、原師專招待所
| 1.5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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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房
| 1.0元/平方米
| 1.5元/平方米
|
(二)3年租住期滿後如不退房,第四年的房租按前3年標准的2倍計算,從第5年開始每年在前1年房租基礎上再遞增10%。
六、公房租住違規處理辦法
(一)學校對不凭据法式批准強占公房,且在規定時間不搬出的教職工,從違規之日起按20元/㎡·月收取租金,對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
(二)對不切合租住條件,接纳欺騙手段騙取租住公房的,或將租住衡宇轉租他人的教職工,學校一經查實,按10元/㎡·月收取租住費。
(三)承租人在租住公房期間在婁底市城區範圍內購買了商品房或建了私房,購買或竣工後必須在半年內退出所租住的公房,半年後未退出的,按租賃價格的3倍收取租金。
七、附則
(一)學校原有相關文件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廢止,原有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爲准。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資處。
(三)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