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國資處

 辦事指南更多>>

當前位置: 首頁>>政策法規>>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10年05月10日 23:03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一章

第一條爲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爲,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正当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条约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包罗購買、租賃、委托、招聘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罗原质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罗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果真透明原則、公正竞争原則、公正原則和老实信用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纳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当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凭据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疏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宣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宣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宣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宣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宣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罗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爲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执法、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爲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罗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治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治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治理職責。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运动中享有权利和肩负义务的种种主体,包罗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署理机构等。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爲采購署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切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署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署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署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署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署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爲采購人指定采購署理機構。

第二十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署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署理機構簽訂委托署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署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条约所必须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执法、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配合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事情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配合與采購人簽訂采購条约,就采購条约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加入竞争。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接纳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署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接纳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接纳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爲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接纳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准,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接纳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接纳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接纳果真招标方式的用度占政府采购项目總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條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接纳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及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建设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接纳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盘算出价钱總额的。

第三十一條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接纳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行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總额不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富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接纳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法式

第三十三条负有体例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体例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總。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治理权限和法式进行。

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接纳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切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接纳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接纳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法式:

(一)建设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總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法式、談判內容、条约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接纳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则定的原則,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钱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條接纳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法式:

(一)建设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總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钱组成和评定成交的尺度等事项作出划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署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事情。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执法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生存,不得僞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生存期限爲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罗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准、評估報告、定標文件、条约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罗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条约價格;

(三)采購方式,接纳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准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接纳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政府采購条约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購条约适用条约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凭据平等、自愿的原則以条约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購条约。由采购署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条约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条约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購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政府采購条约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購条约。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执法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执法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条约自簽訂之日起七個事情日內,采購人應當將条约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接纳分包方式履行条约。

政府采購条约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卖力,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肩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購条约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条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条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增补条约,但所有增补条约的采购金额不得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購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

政府采購条约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肩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肩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複,但答複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爲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事情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事情日內作出答複,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複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署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署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署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複。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事情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事情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平或者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执法、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法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术。

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署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设健全內部監督治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法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条约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术,切合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事情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事情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及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應當公開。

接纳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宣布。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凭据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法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事情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購當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质料。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爲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宣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依照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凭据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执法責任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纠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接纳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接纳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准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署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条约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及其事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事情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惡意勾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有前兩條違法行爲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条约尚未履行的,撤銷条约,從及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条约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責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宣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和采購結果的,責令纠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生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僞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质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接纳不正當手段诋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惡意勾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署理機構在署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爲的,凭据有關执法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肩负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实施監督檢查中违反本规则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宣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署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当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第八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行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宁静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治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 下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暫行辦法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