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校2009屆畢業生中招聘輔導員考試附加分計算方案
附加分共40分,按學生在校的思想品德素質,學習成績,任職情況,事情能力,獲獎情況等方面分別計分。
(一)政治思想表現(7分)
1、中共預備黨員計1分,正式黨員計4分。
2、在校期間,曾評過省級“三好學生標兵”計4分,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計2分,院級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含團幹)計1分。本項只取最高分值一項、不重複計分。
3、見義勇爲,制止罪犯,積極抓捕罪犯,受到校級以上表彰者,計2分。
(二)學習成績(3分)
1、學習成績總排名在班級前10名者,計3分;在班級前11—15名者,計2分;在班級前16—20名者,計1分;在前21—25名者,計0.5分。
(三)任職情況(5分)
在校期間,擔任學院、系(部)、班級各類主要學生幹部滿一年者,且所負責的事情成效顯著,分別按以下分值計分。
1、擔任班長、團支書滿一年者,計1分。
2、擔任系學生分會、系團總支各部門部長(含副部長)滿一年者,計2分。
3、擔任學生分會主席、團總支副書記滿一年者,計4分。
4、擔任學生會主席、團委副書記(學生)滿一年者,計5分。學生會副主席、校文建站站長、文明督查隊隊長、校衛隊隊長滿一年者,計4分;學生會、團委(不含社團、協會)、文建站、校衛隊各部門部長(含副部長)滿一年者,計3分;任幹事滿一年者,計2分。
以上只取最高分值一項、不重複計分。
(四)事情態度及能力考核(面試)(20分)
推薦對象的事情態度與能力考核,由學工部組織面試後,計算分值。
(五)獲獎情況(5分)
在文化、體育、藝術、科技各類競賽活動中獲獎,分別給予加分。
按一、二、三等獎,院級獎項每項分別加1、0.5、0.3分;省級獎項每項加2、1.5、1分;國家級獎項,每項加3、2、1分。
同一次活動中多層次獲獎者,只取其單項的最高分值,不重複計分。
本方案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學生事情處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