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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2014-11-25 14:30  

校政發〔2014〕56號

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學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PP电子學院

2014年11月15日

PP电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PP电子學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教育部有关划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PP电子學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结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纪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勉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生长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正、公正、果真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充实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生长。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体贴支持学校事情。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憲法执法,學風规则、治學嚴謹、公正正派;

2、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结果;

3、 体贴学校建设和生长,有加入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應爲正高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職稱人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随处长兼任,具体卖力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情。主任、副主任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秘书长列席聚会会议。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部署。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7-23人,由学校差异学科、差异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凌驾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部)主要卖力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凭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发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果真公正的遴选等方式发生。学校凭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教学系部的推荐名额,由各教学系部(下层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提名两种方式发生候选人,报校党委会审议后确定委员人选。

新組成的校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産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校長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3、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爲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原则上连任不凌驾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研究,予以替换。如任期内增补委员,需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全体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决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事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治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3、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4、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事情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5、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6、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國家憲法、执法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2、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3、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4、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下列事务可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作出决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相助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学术機構設置方案,交织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结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准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准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標准、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准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准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结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结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凭据有关划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视察,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取消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谓、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卖力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聚会会议,须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聚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聚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聚会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方案,需要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实到人数的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凭据事项性质,接纳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凭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卖力人可列席校学术委员会聚会会议并加入讨论,但不加入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聚会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议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卖力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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