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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科研經費治理暫行辦法(新)
2010-11-18 11:42  

PP电子學院科研經費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科研經費的治理制度,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湖南省有關科研項目經費的治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科研經費”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學校提供的用來完成条约中規定的科研項目並進入學校賬戶的經費(應提供正式立項文件、申報质料及經費劃撥證明等認定质料)。

本辦法將科研項目分爲“縱向科研項目”、“橫向科研項目”兩類。

“縱向科研項目”指政府的科研治理部門按一定法式下達到我校的科研項目,包罗“國家級項目”、“省部級項目”和“其它縱向項目”三個層次。

“國家級項目”指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員會、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立項的項目。

“省部級項目”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國家各部委(局)立項的科研項目以及省科技廳、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員會、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结果評審委員會等立項的科研項目。

“其它縱向項目”指省政府主管廳(局)、婁底市科技局立項的研究項目。

只有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而無相應部門經費資助的項目爲“縱向指導性項目”。

“縱向科研項目”中的“子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PP电子學院並有單獨的子項目論證報告)由前述項目的主管部門的正式文件確認,視爲同級別“縱向科研項目”。

“橫向科研項目”是指非政府立項的科研項目。只有經費而無立項文件的縱向科研項目(含子項目)按橫向科研項目對待。

上述所有立項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必須是PP电子學院(包罗子項目),所有科研經費由科研處、計財處按本辦法治理。

第三條經費開支實行在科研處監管下的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經費治理實行“專款專用、分類治理、獨立核算、滾動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項目經費報賬法式爲項目主持人在有效票據上簽字,科研處審核登記(分別登入項目主持人所持“科研經費卡”和科研處賬本),科研處長、計財處長簽字,2000元以上經費票據還須主管校長簽字,最後到計財處報賬。

第四條縱向科研經費到位後,學校按項目級別和實到經費提供經費配套或補貼,項目經費除預留20%用于結題以外,其余經費分年度滾動投入。研究期限爲3年的分年度一般按4:3:3的比例投入;研究期限爲2年的分年度一般按6:4的比例投入。

(一)對“國家級”基金項目,按實到經費的150%給予配套;對其他“國家級”項目,按實到經費的100%給予配套。國家級基金項目無配額限制,其他國家級項目的最高配套額爲70萬元。

(二)對教育部項目、省科技廳的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结果評審會項目按實到經費的100%給予配套,其它省部級項目不予配套。對省部級非基金項目的最高配額爲40萬元。對省自然科學聯合基金項目和省教育廳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不予經費配套。

(三)省級重點建設學科點、省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省級科技創新團隊和省級重點實驗平台等集體性建設項目根據上級有關文件予以經費配套。

(四)對橫向項目學校不提供配套經費。

(五)對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科規劃基金和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科規劃基金、省社會科學结果評審委員會立項的指導項目,學校按國家級指導項目每項8000元和省部級指導項目自然科學類每項5000元、哲學社會科學類每項3000元給予資助。“其它縱向項目”的指導性項目不予資助。

(六)上級主管部門對配套經費有明確要求且超出本規定的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第五條經費開支範圍及比例

上級主管部門有明確的經費治理辦法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其它的執行本規定。

(一)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業務費(含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水費等)、資料費、學術刊物訂閱費、藥品质料費(原质料、試劑、藥品、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收罗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等)、辦公費(含複印、打印、辦公用品、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費、查詢、郵寄等)、論文版面費、專利申請或維護費、學術著作出书費、國內差旅費(包罗出租車費、飛機票等)、國內學術交流有關費用、協作費等。

(二)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质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制作樣機的試制費、加工費或樣機檢測、樣品檢驗費等。如購置的設備是用來作爲樣機的部件或進行破壞性測試等(即不屬于牢固資産),經主管部門證明,可予以報銷,如購置的設備屬教學或科研牢固資産,其購置法式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實驗室改裝費:爲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于實驗室擴建、土建、衡宇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四)科研經費(含配套)的10%可用來支付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的加班費、參加項目的研究生和外聘人員的工資或加班費等勞務費。有野外作業的可提高到15%;橫向項目也可達15%。

(五)科研經費(含配套)的10%可用于支付特支費:與項目有關的接待費、禮品費、電話費、培訓進修、專家酬金等費用。橫向項目的特支費開支比例可達20%。

(六)項目進行期間,縱向科研經費原則上不能用來支支付國費用(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但項目結題後經費有剩余的,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可用于支支付國參加學術會議的有關費用。

(七)對入校科研經費,學校統一提取5%的治理費,用于科研業務開支。

(八)對于主要利用學校設備對外開展檢測、加工或其他技術服務的橫向項目,學校除按一般橫向項目收取治理費外,還按實到經費5%的比例提取科技發展基金。

(九)國家級項目申報乐成,可從學校資助的配套經費中提取30%獎勵主持人(其中自然科學類項目最高限額爲15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最高限額爲9萬元)。

第六條項目完成後的節余經費可全部留原項目組繼續開展科研事情;也可提取其中的60%獎勵項目組成員,20%作爲所在單位科研發展基金,優先支持原項目組成員承擔的新項目,20%作爲校科研發展基金。橫向項目可提取其中的75%獎勵項目組成員,15%作爲所在單位科研發展基金(根據項目風險巨细,承擔單位和項目組也可協商分成比例),10%作爲校科研發展基金。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不得無故中止項目,對同意中止的項目,剩余經費劃歸學校科研發展基金或按条约退還原撥款單位;被撤消的項目需退還學校配套經費,被撤消的項目的剩余經費或者劃歸學校科研發展基金,或者按条约退還原撥款單位。

第八條同其他單位相助的項目,需從本校財務賬戶撥出經費的,需經科研治理部門和財務治理部門同意,按財務規定辦理。

第九條任何科研項目經費的開支都必須實事求是,所有的報銷憑據都要切合財務規定;屬于個人收入的,要依法納稅。

爲保證各類科研項目按条约完成,學校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和監督。對于經費使用明顯不合理,導致項目不能按条约完成的,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條所有科研項目經費都必須進入學校財務賬戶。經費未進入學校財務賬戶者,學校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該項目不記科研事情量,不作爲當事人的科研業績。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實施。此前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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