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恒久科学和技术生长计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增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治理,建设和完善经费治理与监视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达政部 科技部关于革新和增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治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治理制度,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视是指科技部对治理的种种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视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事情。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治理和使用行为,资助单元建设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视的主要服务工具是肩负科技部治理的种种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元及其相助单元(以下简称肩负单元)、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卖力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羁系事情,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凭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治理措施的划定,凭据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设职责明确、措施有力、法式规范的监视治理机制。
第五条 肩负单元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视历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凭据分级治理的原则,对所属单元(属地单元)肩负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肩负单元法人卖力制的原则。肩负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内部监视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卖力科技经费的日常治理和使用。肩负单元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对经费使用的财政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元组织的羁系事情。
第二章 监视内容和要领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视贯串科技经费治理的全历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视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擔單位內部財務治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罗對財經法規及各項科技經費治理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針對本單位財務事情特點制定內部財務治理制度情況,以及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等。
(二)承擔單位對科技經費會計核算情況。包罗單獨核算情況,會計科目設置規範性,核算內容和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法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生存治理情況等。
(三)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執行預算情況。包罗凭据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准執行預算情況,預算調整的须要性和法式規範性,撥付相助單位預算資金規範性及監管情況,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情況;有無超預算、超範圍、超標准支出,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自行剖析、擅自轉撥科技經費等問題。
(四)設備購置和治理情況。包罗批複購置設備預算的執行情況,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情況,購置設備納入單位牢固資産治理情況等。
(五)承擔單位對決算和財務驗收制度的執行情況。包罗編報決算和結題財務報告情況,及時清理賬目、確定項目支出情況,結余經費的認定和上繳情況,以及有無拖延財務結賬、長期挂賬報銷費用等問題。
第八条 建设和完善科技经费监视治理运行机制。凭据需要,综合利用财政陈诉、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政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要领,通过日常监视与专项监视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视。
(一)財務報告。承擔單位凭据相關制度的規定和具體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報告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重大財務事項。科技部對財務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
(二)巡視檢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視組,對使用科技經費數額較大的單位進行制度化的督促檢查。通過聽取彙報、召開座談會、資料查驗等多種方式,全面檢查承擔單位及其負責人在貫徹國家科技經費治理制度、建设內部治理機制、執行科技經費預算等方面的情況。
(三)專項審計。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單位,不定期的對科技經費使用的正当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財務收支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的專項檢查和評價。
(四)財務驗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單位在項目驗收期間,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決算報告等進行專門審核與評價。財務驗收是項目驗收的重要組成部门,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五)績效評價。科技部運用一定的考核要领、量化指標及評價標准,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具體組織實施凭据財政部《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治理辦法》(財教[2005]149號)和科技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爲單位和個人今後申請立項及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受理舉報。科技部根據舉報,對相關單位或個人科技經費治理、使用中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項調查處理事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羁系事情可以接纳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治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开展的羁系事情,可以接纳跨部门监视、属地监视或异地交织监视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羁系事情,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法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元在具体的羁系事情实施中,肩负委托人赋予的监视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羁系事情凭据以下法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監督計劃。科技部根據治理事情需要,制定科技經費年度監督計劃,確定年度監督的重點和內容,部署開展監管事情。
(二)通知被檢查單位。科技部根據年度監督計劃,遴選確定開展監督檢查的單位和項目,並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
(三)被檢查單位准備資料。被檢查單位根據監督檢查事情的有關要求准備相關資料,主要包罗自查報告、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書、購置資産清單、相關賬簿、會計憑證以及需要填報的財務報表等。
(四)現場檢查。檢查組或受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單位的規章制度建设情況和經費開支情況,收集有關資料和會計憑證,並就檢查結果與被檢查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流。
(五)出具監督檢查報告。檢查組或受委托單位對調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資料進行歸類、彙總和分析確認,按要求出具監督檢查報告報送科技部。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科技部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凭据相關制度規定,下達監督檢查意見書。被檢查單位應在監督檢查意見書的規定時限內整改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科技部。對監督檢查意見書中認定問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查確認。
第十二条 充实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羁系事情的咨询作用,建设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历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治理政策规则向被检查单元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历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對專家的選擇應堅持客觀、公正和回避的原則,緊密圍繞項目所屬領域和自身特點選擇專家,根據監管事情需要,檢查專家可包罗財務、技術、經濟以及國際相助專家等。專家應了解被檢查項目的基本情況,在檢查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的發表意見,並對通過檢查獲得的項目技術和財務情況守旧秘密。
(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應堅持公開、競爭和擇優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秉持第三方的獨立原則開展審計事情,審計人員應熟悉國家財經法規和科技經費治理各項規定,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三条 建设健全经费监视治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纪录科技经费监视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视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纪录制度,凭据监视检查结果对肩负单元和相关人员在经费治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纪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视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凭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置惩罚,并纪录相关单元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通告。
第十五条 肩负单元在科技经费内部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政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經費不按項目核算的;
(二)科技經費內部治理制度不健全,財務治理和會計基礎性事情单薄的;
(三)牢固資産治理不規範,購置的牢固資産不及時入賬,形成賬外資産的;
(四)不按要求及時編報決算,或脫離財務部門編報決算,造成報表數據禁绝確、賬表纷歧致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爲。
第十六条 肩负单元、项目卖力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视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历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政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三)提供虛假配套資金承諾的;
(四)接纳不正當手段影響預算評審評估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爲。
第十七条 肩负单元、项目卖力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政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嚴格執行預算,存在超預算、超範圍、超標准支出行爲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經費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人員費,亂發津貼、補貼,超額提取治理費的;
(四)未按規定自行調整預算的;
(五)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經費的;
(六)已承諾的配套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爲。
第十八条 肩负单元、项目卖力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政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報、漏報、隱匿不報結余資金,以及結余資金不按規定及時上繳的;
(二)單位財務不及時結賬、長期挂賬報銷費用的;
(三)不配合監督檢查事情,以及接纳不正當手段,影響監督檢查人員客觀發表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爲。
第十九条 肩负单元、项目卖力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治理划定问题冒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置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