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三项用度(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生长而设立的新产物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用度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增强对科技三项用度的治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用度部署的各级种种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治理。
第四条 科技三项用度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部署,主要用于国家种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肩负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三项用度包罗中央财政部署的科技三项用度和地方财政部署的科技三项用度。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用度主要用于部署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用度主要用于部署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中央科技三项用度由国家科技计划治理部门划分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用度由地方科技计划治理部门凭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 科技三项用度应按划定法式治理划拨手续,并实时足额划拨到项目肩负单元。对中央统一部署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用度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肩负单元。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元的科技三项用度,必须经过财政部治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治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肩负单元。
第八条 科技三项用度原则上实行条约化治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九条 科技三项用度的开支规模包罗:
1.設備購置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必须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研究項目的樣品、樣機購置費用,以及爲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和零星上建的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罗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
2.能源质料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的水、電、燃料、原质料、輔助质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用,以及爲此發生的運雜包裝費用。
3.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托外單位協作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4.資料、印刷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書刊、資料、計算機軟件、複印、印刷的費用。
5.租賃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而租賃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6.差旅費:指爲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和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7.鑒定、驗收費:指科技结果在结果鑒定、驗收時所發生的費用。
8.治理費:指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科研單位,爲了向研究課題組提供良好的服務和事情條件,用于組織項目前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
9.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肩负单元的财政部门应增强对科技三项用度的使用监视治理,严格遵守国家划定的开支规模。其中对治理费的提取和判定、验收费及其他用度的开支划分按下列措施执行:
1.治理費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治理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單個項目(專題)的提取額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負責主持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各級科技治理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治理費。企業不得從科技三項費用中提取治理費。
2.鑒定、驗收費的開支僅限于根據《科技结果法》中規定必須進行鑒定、驗收的科技項目。
3.其他費用的開支必須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批准,否則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用度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治理,建设预算和决算治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历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增强科技三项用度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治理,各级财政、财政部门应实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判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元肩负的科技三项用度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肩负单元的财政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政部门;地方单元肩负的中央财政部署的科技三项用度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肩负单元的财政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用度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部署的科技三项用度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肩负单元的财政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取消或更改的科技三项用度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取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肩负单元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牢固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用度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部署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肩负单元必须实时清理,并区别差异情况进行处置惩罚;已完成并通过判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凌驾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划定准予核销的部门,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用度拨款;其余部门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牢固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中央各部委的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委、当地方的科技三项用度进行监视治理,认真把关。财政、财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中央各部委财政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设科技三项用度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用度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元或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用度。对违反划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用度指标。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凭据本措施,结合当地域、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治理部门存案。
本辦法僅涉及經費治理問題,不涉及科技計劃治理部門間的職能分工問題。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