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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學術交流活動治理辦法
2008-06-17 10:03  

院政發〔2008〕17號

PP电子學院

关于印发《PP电子學院學術交流活動治理辦法》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各部門:

经学院研究,现将《PP电子學院學術交流活動治理辦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學術交流活動治理辦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PP电子學院學術交流活動治理辦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院学术交流运动的治理,勉励我院各单元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运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勤学术气氛,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治理的学术交流运动为:

1.由我院主辦或承辦或與院外單位配合主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和地方性學術會議。

2.我院教師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

3.我院聘請院外專家學者來院作學術報告或相助研究。

4.我院各單位組織的院內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条 上述种种学术交流运动是指:

國際性學術會議:包罗在國內外舉行、有外國專家學者參加的學術會議(以港、澳、台爲主辦方的學術交流活動暫並入國際性學術會議)。

全國性學術會議:指經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全國性學術團體在本國舉行,只有本國專家學者參加的學術會議。

地方性學術會議:指經省部有關部門批准或地方性學術團體在國內舉行,只有本國專家學者參加的學術會議。

聘請專家學者來院作學術報告:指院外專家學者接受聘請,來我院進行傳播科學研究與應用發展的新理論、新要领等信息的學術報告。將受聘專家來院作學術報告分爲學院聘請和系部聘請兩種類型。

所謂學院聘請是指學院爲了辦學層次的提高,科研的發展,學位點建設和省級及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申請等事情聘請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來院作學術報告的聘請方式。

系部聘請是指系部爲了自身學科的建設和學術水平的提高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來院作學術報告的聘請方式。

相助研究:指我院與國內外其他單位配合承擔的研究項目,互派專家學者到對方參加研究的項目等。

第四条 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院外单元配合主办的学术聚会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會議指導思想正確、目的明確,會議主題必須有利于我院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學科建設和科技隊伍建設。

2.對會議主題所涉及的學科或技術領域,我院必須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即已形成至少3人的學術研究群體,承擔有省級以上研究課題,已取得一定數量和質量且有一定影響的研究结果。

3.會議組織健全,且須有我院專家學者進入會議的領導機構或論文評審委員會。

4.會議經費落實。

5.須提供會議配景质料,包罗會議主題所屬領域近期研究狀況、本次會議的目的、以往曆屆會議的主題、主辦者及會議效果等。

6.須有我院專家學者提交會議交流的論文(國際性學術會議不少于2篇,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地方性學術會議不少于5篇)。

7.國際性學術會議必須邀請到國際上該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出席,全國性學術會議必須邀請到國內該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聚会会议必须严格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治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海内学术聚会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院主办或承办学术聚会会议的具体实施单元(系、部、所等)必须于会前至少6个月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聚会会议的申请陈诉,内容主要包罗聚会会议名称、聚会会议主题、聚会会议主办单元、聚会会议时间、聚会会议所在、聚会会议组织机构、聚会会议经费来源说明、聚会会议日程部署、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元的批文附件及聚会会议配景质料。

第七条 凡在我院进行的种种学术交流运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游山玩水。

第八条 凡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院外单元配合主办的学术聚会会议,原则上应以会养会,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用度用于聚会会议开支。学院提倡、勉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聚会会议的院内单元积极向院外单元和组织争取和筹措聚会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院外单元配合主办的学术聚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学院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在提交聚会会议申请陈诉的同时提交包罗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陈诉。学院提供资助的尺度为:国际性学术聚会会议不凌驾2万元,全国性学术聚会会议不凌驾8000元,具体资助数额及是否资助以学院批复为准。

第十条 实行会后陈诉制度。凡我院主办或承办或与院外单元配合主办的学术聚会会议结束后,须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千字以內的會議綜述1份。

2.會議資料(包罗音、像資料)1套。

3.會議經費決算表1份。

第十一条 我院在职在岗科研人员、教师和治理人员外出加入海内学术聚会会议者,必须做到:

1.會前向院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參加(自費者除外)。

2.有會議論文錄用通知書。

3.經費落實。參加會議所需經費一般應全部在參加者所承擔的項目經費中開支。

4.確需學院提供經費資助的,須于會前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經費預算,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分管院長審批,是否資助以學院批複爲准(一般只資助來回路費)。

5.外出參加學術會議者,返校後15天之內須向院主管部門提交1份包罗會議簡況、有價值的學術信息的書面報告,再由院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後到財務部門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第十二条 我院在职在岗科研人员、教师和治理人员加入国际性学术聚会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凭据国家和学院有关划定治理,其余事项凭据本措施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聘请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陈诉的,其用度(含食宿、用车、授课费等必须开支)由学院卖力;系部聘请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陈诉的,其用度由系部卖力。

第十四条 凡我院与院外单元进行的相助研究,其运动经费一律从相助研究的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系应将學術活動的开展纳入本单元年度事情计划。各专业系每学期的學術活動次数不得少于2次,学院全年學術活動次数不得少于50次。凡院内各专业系自行组织的学术讲座(陈诉)须事前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罗陈诉题目、主讲人、主办单元、陈诉时间、所在等。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应提交简报1份及相应的学术陈诉资料复印件1份。

第十六条 学院主管学术交流运动的部门为科技处。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院科技处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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