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凭据《科学事业单元财政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政治理措施》及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计划办)凭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恒久计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计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种种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审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必须切合国家有关财政、财政制度和本措施的划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事情。
項目承擔者應充实利用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事情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计划办等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七条 全国社科计划办建设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划定进行治理。
第八条 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措施,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规模
第九條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罗:
1.治理费:指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科研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取的治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配治理费的比例可为3:2 。
2.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须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調研差旅費:指爲完成項目研究事情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于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件費用等。
6.咨詢費:指爲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印刷費:指項目研究结果的印刷費、打印費和謄寫費等。
8.结果鑒定費:指組織項目最終结果鑒定所支出的費用(包罗鑒定專家勞務費、資料郵寄費等)。該項目經費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
第十条 结果判定费由全国社科计划办拨付。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最终结果判定由全国社科计划办卖力组织,判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计划办审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最终结果判定由全国社科计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卖力组织,判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计划办委托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拨付。每位判定专家的劳务费凭据最终结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包罗项目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结果的出书补助。其余部门由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事情。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卖力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由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卖力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全国社科计划办在评审事情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卖力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体例经费开支计划,并凭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计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治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计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元统一治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小我私家。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凭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及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六條項目進行過程中,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撥款:
1.經費開支不切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
2.需要变换项目卖力人、項目治理单元的;
3.需要改變項目名稱、结果形式,對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的;
4.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5.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换者,须由项目卖力人或所在单元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计划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四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与监视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治理部門和財務治理部門的指導下,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按計劃和規定的開支範圍自主支配使用項目資助經費。項目資助經費可跨年度累計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因事情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治理及財務治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者,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對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门;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條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二十一条全国社科计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項目治理单元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條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對治理範圍內項目資助經費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治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治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預決算加強審核,對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如經費開支不切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應妥善生存項目資助經費賬目和單據,以備財政、審計部門和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
第二十三條項目自籌經費治理和使用必須切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治理。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科计划办对违反本措施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項目治理措施》划定的,视情节轻重划分接纳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置惩罚措施。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科規劃辦每年年終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財政部報送當年經費決算和使用情況說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卖力解释。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1993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治理暫行辦法》、1997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治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