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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項目治理措施
2007-12-27 22: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項目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治理,凭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項目治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事情的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事情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规模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包罗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域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卖力面上项目的指南宣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治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接纳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凭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宣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元须凭据《划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质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切合《划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而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域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域行政所辖单元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事情。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肩负(含加入)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凌驾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卖力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凌驾一项,但加入项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聚会会议审批的法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凭据《划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切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批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划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接纳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织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差异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结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划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聚会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陈诉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实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回避的成員須回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卖力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取消、逾期结题等纪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聚会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小我私家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分析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聚会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凭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聚会会议审批。资助金额凌驾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聚会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凭据委务聚会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元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元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划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元。逾期不报且在划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批准后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凭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治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历程中,项目卖力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陈诉。项目依托单元卖力监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陈诉,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陈诉,批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定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陈诉、未认真开展研究事情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妥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卖力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卖力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事情等重要变换时,项目卖力人经项目依托单元提出陈诉,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划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凌驾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元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陈诉。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元应保证项目卖力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换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划定提出变换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 项目卖力人事情单元变换时,由项目卖力人提出陈诉,可将其卖力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元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元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元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元执行或更换切合条件的项目卖力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卖力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治理中止手续。

(二) 项目卖力人一般不得署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卖力人须部署合适人选署理,并报项目依托单元及对口科学部存案;擅自离岗及离岗凌驾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卖力人,由项目依托单元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治理中止手续。

(三)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卖力人不得署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卖力人须报项目依托单元和对口科学部存案;凌驾一年的,项目依托单元应专报对口科学部治理中止手续。

(四) 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事情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卖力人须提出陈诉,经项目依托单元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項目治理有关划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元和对口科学处卖力人应建议予以中止、取消,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治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卖力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陈诉,体例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元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元全部应结题项目的质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批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元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洋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海内聘用单元,按自然科学基金委划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是情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元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陈诉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措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措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項目治理措施》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宣布的面上项目有关措施划定,凡与本措施纷歧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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