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凭据《科学事业单元财政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治理措施》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治理的划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治理事情的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门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治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卖力。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相助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必须切合国家有关财政、财政制度和本措施的划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事情。第二章 预算治理 第六条 凭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治理事情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赔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對于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卖力人应凭据本措施划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体例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元应凭据有关划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罗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預算包罗用于項目研究的各種差异渠道的經費,具體包罗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托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罗研究經費、國際相助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治理費。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的費用。包罗: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质料費:原质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收罗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质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爲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于實驗室擴建、土建、衡宇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门研究試驗事情的費用。
(二)國際相助與交流經費是指用于與資助項目研究事情有直接關系的國際相助與交流費用,包罗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门費用,所需外彙額度由項目依托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三)勞務費是指用于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四)治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元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用度,包罗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衡宇占用费等。治理费不得凌驾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元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种种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政制度并凭据划定的法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卖力人必须严格凭据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审定的用途、规模和开支尺度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行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法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种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种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划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元应增强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元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门应用研究事情。第三章 拨款治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元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元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元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换,应实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元,接收拨款单元与项目依托单元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項目治理措施的划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元依据协作条约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取消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元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元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视治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卖力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元财政部门清理账目,凭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元科研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元科研治理部门凭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卖力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元科研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及项目依托单元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卖力人和项目依托单元应实时清理账目,体例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元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视。项目卖力人和项目依托单元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元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元或小我私家违反本措施及自然科学基金項目治理措施划定的,视情节轻重划分接纳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取消资助项目等处置惩罚措施。项目依托单元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措施,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设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划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元,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元的牢固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治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划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政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