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爲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治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資助經費,進一步穩定我省研究隊伍,多出结果,多出人才,根據國家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科學基金治理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申報、使用,應本著勤儉辦事的方針,精打細算,力求節約,充实利用現有儀器設備等事情條件和可以利用的協作條件,講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开支规模
第三條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必須用于資助項目研究事情,其開支範圍包罗:
1. 科研业务费:测试、盘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聚会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经单元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质料费:原质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收罗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质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用度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凭据资助项目研究事情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浅易改装开支的用度。土建、衡宇维修、实验室扩建用度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元的协作者肩负资助项目研究事情所需的经费。
6.項目勞務費:可以從項目資助經費中提取10%作爲項目勞務費,發放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研究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不包罗國際相助交流經費。
第三章 拨 款
第五條資助項目的撥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条约書》爲憑按規定撥給項目依托單位;省基金辦會同項目依托單位將不定期檢查項目的進展情況,事情進展不正常或經費使用不當的,將減少或暫停撥款,以至撤消資助。不按規定提交項目研究進展報告的,暫不撥款。因故中止計劃實施和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
第六條資助項目協作經費,由項目依托單位依據與項目協作單位簽訂的協作条约轉撥。
第四章 治理与监视
第七條項目依托單位必須指定專門銀行帳號,按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提取治理費,凭据本辦法進行治理核算。
第八條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治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卖力人在本单元财政、科学基金項目治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元、小我私家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卖力人审签。
第九條項目依托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科學基金財務事情。對財務治理混亂的單位,省科學基金委將視情況給予须要的處理。協作者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向項目依托單位提供財務報表。
第十條資助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資助項目負責人如調動事情,需把資助項目帶到省內新單位繼續開展研究的,應寫出書面報告,征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經省科學基金委同意後,可將結余經費劃撥到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資助項目因故中止或撤銷,項目依托單位必須向省基金辦提出《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中止報告》,並及時清理帳目,將余款和已購器材處理收入,悉數返回省基金辦。
第十二條資助項目計劃實施結束後,應抓緊清理曆年收支帳目,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報告》和《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報送省基金辦,經省基金辦審查簽署意見後,批複所在單位核銷。已撥經費結余,仍用于受資助者的研究事情。
第十三條資助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應接受省基金辦和項目依托單位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編報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決算表》,應經項目依托單位審計部門簽署審計意見方可上報。
第十四條資助項目的項目組成員、協作者及所在單位,均應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項目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有權抵制和越級反映。將根據情節輕重,接纳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資助、不受理當事人或所在單位再次申報科學基金項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關人員的执法責任。
第十五條項目依托單位應加強經費使用的治理和監督。省基金辦將進行抽查,受資助者和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科學基金委資助的各類項目經費治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