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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治理暫行辦法
2007-12-27 21:22  

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與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湖南省重點學科(以下簡稱省重點學科)的治理,推進全省學科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學科是根據富民強省戰略和教育強省建設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擇優確定並重點建設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重要平台,是推動全省高等教育上質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撐。

第三條 省重點學科的建設目標是:構建與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结构合理、特色優勢明顯的學科建設體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爲推動國家和湖南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國防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證與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條 省重點學科分省級重點學科和省級重點建設學科兩個層次建設,凭据二級學科目錄(以現行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爲依據)設置。

省級重點學科主要從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本科學校中擇優確定;省級重點建設學科主要從尚未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本科學校中擇優確定。

第五條 省重點學科的設置由省教育廳統一規劃,並依照學校申報、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評審推薦、省教育廳審核批准的法式確定。

第六條 省重點學科的設置,必須根據全省高層次專門人才需求、自主創新趨勢和建設經費投入力度來綜合考慮確定;必須遵循統籌規劃、合理结构、公正競爭、擇優設置、重在建設的原則。

第七條 省級重點學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是校級重點學科,且一般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

2、已形成兩個以上穩定的、特色鮮明的研究偏向,其中至少一個研究偏向的總體水平處于國內同學科的前列,對推動全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學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3、有學術造詣深、治學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學術梯隊結構合理。

4、有良好的教學科研事情基礎,已培養了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或碩士生,其培養質量获得社會的公認和洽評;科研结果顯著,科研經費比較富足。

5、教學、科研事情的物資條件好,治理制度健全,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相助,有較強的跨學科相助研究的能力。

第八條 省級重點建設學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是校級重點學科,並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

2、有穩定的學科梯隊;學科帶頭人有一定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學術組織能力;學術骨幹中具有博士學位者達到一定比例。

3、有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有專用于科學研究的實驗室,有較齊全的圖書資料,治理制度健全。承擔了多項國家或部省科研項目,科研經費較富足。

4、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教學革新成績突出。

第九條 國家重點學科直接認定爲省級重點學科。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條 省重點學科的建設周期爲五年。各重點學科應根據國家和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學科發展趨勢,科學制定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規劃內容應包罗設置意義、發展目標、主要研究偏向、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隊伍建設、基礎設施條件建設、治理體制等方面。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與學校、省重點學科簽訂《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計劃任務書》,作爲省重點學科建設的指南和檢查驗收的主要依據。各學科一般不應對建設計劃任務做大的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需經所在高校同意,並報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凭据“突出重點,優化結構;分層建設,整體提高;自主創新,服務湖南”的方針,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爲出發點,以凝煉學科偏向、彙聚學科隊伍、構築學科基地爲重點,提升學科焦点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重點學科建設體系,引領和支撐湖南高等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三條 凝煉學科偏向是重點學科建設的基礎。各學科要密切掌握本學科領域前沿研究動態,緊密結合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學科自身特色與優勢,科學確定本學科研究偏向。

第十四條 彙聚學科隊伍是重點學科發展的關鍵。各學科及所在學校要加強創新團隊建設,明確學科帶頭人在學科建設中的職責,努力保持學科隊伍穩定,建设有利于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構築學科基地是重點學科提升創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學科要切實加強儀器設備、現代化信息環境、圖書文獻等基礎設施條件建設,科學制定創新平台建設規劃,提高學科在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等創新平台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培養創新人才是重點學科建設的重要任務。各學科要深化教育教學革新,鼓勵學生參與學科建設和創新實踐,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七條 産學研結合是重點學科開展社會服務的重要途徑。各學科應主動與企業開展項目對接與科技相助,積極參與産學研相助聯盟建設,實現學科優勢與産業優勢的有機結合。

第十八條 省重點學科要建设學科網站,介紹本學科的基本情況和發展動態,促進信息交流;積極參與“湖南省高校大型儀器設備共用網”建設,實現學科間的資源共享與科研協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省重點學科實行省校二級建設與治理體制。同時,建设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是省重點學科建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實施省重點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2、制定相關政策和規章,宏觀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3、組建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並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事情;

4、組織省重點學科的評選、評估、檢查和驗收;

5、籌措省重點學科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由省教育廳領導和有關高等學校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下設若幹學科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受省教育廳委托,對省重點學科進行評選、評估、檢查和驗收,爲省教育廳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全省重點學科建設;

3、向省教育廳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省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學科所在學校是重點學科建設與治理的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實施本校重點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2、卖力省重点学科的日常治理,制定相应的治理细则和考核措施,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政开支、學術活動等方面对省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落實省重點學科建設配套投入經費;

4、配合省教育廳做好對省重點學科的評估、檢查和驗收事情;

5、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學校重點學科建設事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學科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由學科帶頭人具體落實本學科的各項建設任務。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學科中的國家重點學科,其治理凭据《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治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主要包罗省教育廳重點學科專項經費和學科所在學校按規定比例配套的經費,配套比例爲:省屬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屬高校不得低于4:1。同時,積極爭取社會資金投入學科建設。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罗:

1、條件建設:主要用于購置學科建設所必须的關鍵儀器設備、重點圖書資料及信息化設備。

2、學科梯隊建設: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和培養青年學術骨幹所需要的進修、培訓經費。

3、科學研究:主要用于設立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進入學科進行高水平科學研究的開放經費,也可適當用于學科主要成員出书重要專著或在重要刊物發表論文所需經費的補貼。

4、學術交流:主要用于學科人員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舉辦重要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會議。

第二十七條 差异類別重點學科的經費使用比例爲:

1、自然科學類重點學科用于基礎設施條件建設的經費不得少于總經費的60%(其中PC硬件購置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0%),用于學科梯隊建設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5%,用于科學研究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5%,用于學術交流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0%。

2、人文社會科學類重點學科用于基礎設施條件建設的經費不得少于總經費的50%(其中PC硬件購置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20%),用于學科梯隊建設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20%,用于科學研究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20%,用于學術交流的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0%。

第二十八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如土建、衡宇裝修等)、購買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設備,不得用于非學術性出國考察、個人補貼和勞務費等開支,不得用于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條 學校必須單獨設立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帳戶,實行專款分科目立賬,並保證配套經費如期足額入帳。對未單獨列賬、配套經費不到位和經費使用不當者,省教育廳將暫停下一年度撥款,直至取消省重點學科資格。

第三十條 爲加強省重點學科的治理,學校可在學校配套經費中按5%的比例部署部门治理費用,用于申報、檢查、驗收等治理環節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由學科帶頭人負責,報學校重點學科治理部門審批。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履行指導、監督和服務職責,對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與審計,並對經費使用效益作出評估。

第三十二條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发生的科研结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六章 检检验收

第三十三條 根據分類評估、以評促建、動態治理的原則,對省重點學科進行年度檢查、中期檢查和驗收評估。

第三十四條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須對本校省重點學科進行自查,主要內容包罗年度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和經費開支情況等,並于次年1月將自查報告報送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根據情況組織專家對部门學科進行抽查。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中期,省教育廳對所有省重點學科進行中期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事情。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學科,將通報表揚並適給予獎勵;對達不到學科建設計劃要求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計劃的學科,將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省重點學科資格。

第三十六條 五年建設期滿,省教育廳將對省重點學科進行驗收評估,主要內容是建設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驗收結果分爲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並將驗收結果作爲下一輪省重點學科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宣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南省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治理辦法》相應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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