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治理辦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治理,保证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治理措施。
第二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支持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条理,实现我省高等教育生长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高等学校要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指导和监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罗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学科所在学校按划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比例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委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湖南省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孝敬率。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规模是:
(一)實驗室和文獻信息中心的建設:自然科學學科主要用于購置擬重點突破的研究領域的科學研究所必须、並能提升實驗室整體水平的關鍵儀器設備;社會科學學科主要用于購置重點圖書資料、情報信息網絡建設的部门設備。此項經費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學學科不得少于70%,社會科學學科不得少于60%。
(二)學科梯隊建設和學術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和培養年輕學術帶頭人及青年學術骨幹所需要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也可用于資助舉辦重要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會議。此項經費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學學科不超過15%,社會科學學科不超過20%。
(三)科學研究事情:主要用于設立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進入基地或實驗室進行高水平的科學研究的開放經費,也可適當用于學科主要成員承擔並完成的重要研究項目所出书的專著或重要刊物發表論文所需經費的補貼。此項經費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學學科不超過15%,社會科學學科不超過20%。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衡宇装修等)、购置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小我私家补助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种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治理费。精密珍贵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卖力,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审批。学校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视和服务的责任,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使用效果作出评估。
學校對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治理職責是:執行省教育廳關于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制定本單位學科建設經費的治理辦法;組織制定學科經費年度預算計劃,執行年度決算與經費總決算,提交決算報告;加強對本校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的指導、監督與審計。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学校必须按年度作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省教育厅财建处、科技处,并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事情。
重點學科建設計劃完成後,學校必須及時向省教育廳上報經費總決算。
第九条 学校要单独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目,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进入帐目。对凡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妥者,省教育厅将暂停拨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接纳转动治理的措施。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勉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计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甚至取消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历程中发生的科研结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历程中发生的结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凭据有关知识产权掩护的执法、规则进行规范治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治理,认真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行,本措施由省教育厅卖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