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科研機構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事情的基本单元,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结果的重要平台。为了促进我院科研机构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服务,凭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治理暂行措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治理措施》等措施和湖南省有关科研机构治理的划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研究偏向与研究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凭据需要进行设置,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所有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组织、人事关系纳入所在系治理,其教学运动、组织生活、工会运动等由所在系统一部署。所有科研机构的研究事情,应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同时凭据科学研究的纪律,不停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提高效率,形成创新、竞争与相助的新机制,使科研机构具有肩负重大课题息争决庞大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运动和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事情和外事事情的划定。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申报条件治理。
第六条 院内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機構的設置應有利于學院的學科建設,並有明確的研究偏向,比較穩定的科研任務和較強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顯的學術特色和在國內外有明顯的學術優勢;同時在開展綜合研究、應用研究、咨詢服務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貢獻;學院鼓勵在新興學科、交织學科建设新的研究機構。
2、研究機構負責人(所長、主任)一般應具有正高職稱(或博士學位),並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有較大影響,且哲學社會科學類研究人員出书過相關專著和發表過4篇中文焦点期刊以上相關論文,理工類研究人員發表過2篇以上SCI、EI收錄論文或獲得過一項省部級以上項目。研究機構內有合理的學術梯隊。
3、研究機構組成人員近三年在相關領域至少獲准一項以上國家級項目;或兩項以上省部級項目;或一項省部級項目和三項以上省教育廳一般項目;或其研究具有潛在的市場效益並在科技開發領域做出重要貢獻,同時承擔多項橫向委托項目。
4、有建設研究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有科學、嚴格的內部治理規章制度。
5、擁有支持科研事情所需要的其它相關條件。
第三章 報批法式
第七条 申请设置院内科研机构,须填写“PP电子学院科研机构申办审批书”(见附件)。
第八条 审批法式
1、申請上級部門審批的科研機構,由學院科研治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經院學術委員會研究、審核,報院長辦公會審定後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2、申請設立的科研機構,學院科研治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院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交院長辦公會審批。
3、與外單位聯合組建的科研機構,分別由雙方專家論證並簽署具有执法效力的有關共建条约,明確任務、人員編制、經費、領導關系、相助期限、结果所屬、收益分配、財産處理等責權利問題,最後報請雙方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職 責
第九條 科研机构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科學研究的有關政策法規,遵守國家的执法、执法。
2、積極承擔國家和地方的各項重大科研任務,努力産出高質量和高水平科研结果。
3、承擔學院高層次人才培養任務,促進學科建設。
4、強化基礎研究,推動應用研究,鼓勵交织和跨學科研究,不斷整协力量,保持和發揮既有優勢,搶占科研市場和資源,加大科研结果轉化力度,提高科學研究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擴大學術交流,提升學院學術职位和學術聲譽。
6、所有科研機構每年在相關領域必須至少申報一項省(部)級或一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每2年應至少獲得一項省(部)級以上項目或入校研究經費文科年均2萬元、理工科年均5萬元以上。
7、哲學社會科學類研究人員每年在相關領域人平發表論文2篇以上,理工類研究人員每年在相關領域人平發表論文1篇以上。
第十條 所长(主任)的主要職責:
1、负責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计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組織科研人員積極爭取承擔橫向科研任務,推動结果轉化,擴大科研市場效益。
3、組織相關人員申報縱向科研項目,不斷促進學科建設。
4、充实發揮科研機構的有償智力轉化優勢,改善科研條件,提高科研水平和競爭力。
5、積極發展交织學科、特色學科,培育新的學科增長點和組建創新群體。
6、建設合理學術梯隊,做好人才培養事情。
7、完成學院委托的其它科研事情。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不是独立的教学单元。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可以獨立承攬科研任務,申報科研項目,對外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服務,其研究人員發表的科研结果納入其人事隸屬單位的科研統計。凡利用學院的科研設備開展對外服務所得經費必須按院有關科研經費治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治理與使用。
第十三条 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其它研究机构,凭据上级的有关治理措施进行治理。其第一负責人由院长聘任。
第十四條 院內科研機構由所在系(部)提供辦公、研究用房,學院每年提供適量的維持經費:省級以上研究機構每年6000元,院級每年4000元。各系(部)應從教學科研設備經費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研機構的科研條件建設。
第十五條 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責制,学院科研治理部门负責业务指导。
第十六條 科研机构设正職1人,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年龄凌驾60周岁的科研机构正職不享受学院的实職干部待遇(主管部门有特别划定的例外)。
第六章 檢查與評估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将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事情檢查與評估。对檢查與評估不及格的研究机构,给一年的整脱期,整脱期内学院下拨的维持费减半,一年以后仍不及格者,学院将不再下拨维持经费。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按上级划定和本措施进行治理,纷歧致的,以上级划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技处负責解释。
附件:PP电子學院科研機構申辦審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