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6 〕 14 号
PP电子學院
關于加強勞動紀律治理的規定
爲了整頓事情秩序,加強勞動紀律,提高事情效率,徹底改變散、亂、差的事情作風,更好地完成學院的各項任務,根據學院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例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關于勞動出勤紀律的規定
(一)继续坚持签到制度,包罗上班上课、中层干部聚会会议、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都要实行签到,严禁代签。各单元、各部门一定要选派原则性和事情责任感强的同志卖力考勤的领导事情和具体组织事情。坐班制(含各专业系、部、馆)干部、职工每天必须在8 点以前签好到,考勤员在 8 点 10 分左右将当日考勤情况交人事處审检验印。各专业系上课教师的出勤按学院的相关制度执行。考勤人员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考勤情况送人事處验印。
(二)考勤检查和抽查。由人事處牵头,办公室、教務處派员加入,学院院长和抓考勤的副院长组成考评委员会,每月至少对全院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人事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一经查实,如旷班一天或旷教一小时,扣除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0% ,如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天岗位津贴(每月按 22 个事情日计)。
(三)学院检查考勤时,如果被查单元领导或同事故意容隐,弄虚作假,汇假报,一旦查出或有人检举,除按划定扣发缺勤人员的津贴外,还要扣发故意容隐、弄虚作假者当月的50% 的岗位津贴。
(四)對不平從單位領導部署,經教育不改的,停發其工資和津貼,造成學院或他人損失的要予以賠償。
二、關于請假制度的規定
(一)請銷假的法式和手續
1 、教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再由所在单元卖力人审核,签署具体意见;然后由请假人直送人事處;人事處凭据准假权限,办妥有关手续,下达批复通知;请假人接到人事處准假通知后,应到所在单元进行挂号。
2 、假期期满后,先到人事處销假,再到所在单元报到,假期方告终止。
3 、除特殊情况外,请假人应提前三天治理请假手续。
4 、经教职员工所在单元卖力人和人事處认定的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法式者,可允许在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二)假期批准權限
1 、机关事情人员
(1 )院级领导请事假,书记、院长向同级正职请假,副书记、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请假,副院长向院长请假。
(2 )中层主要领导干部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党务部门的由书记批准,行政部门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3 )中层副职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由部门卖力人批准,三天以上经部门卖力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4 )机关一般干部和职工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由单元卖力人批准。
2 、专业系、部、馆人员
(1 )中层干部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中层党务领导的假期由书记批准,中层行政领导的假期由院长批准。
(2 )教学人员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三天内(含三天)由专业系卖力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单元卖力人同意,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3 )各专业系、部、馆非教学人员请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凌驾三天,续假得重新治理手续,假期三天内(含三天)由专业系卖力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单元卖力人同意,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3 、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由人事處按有关划定审核。
4 、因特殊情况,教职员工请假在十五天以上的可一次性治理手续,由分管人事的副院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统一由院长批准。
(三)曠班的認定和處理
1 、旷班的认定:指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上班(或不授课),切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定为旷班:
(1 )没经准假未到岗位的;
(2 )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或以书信、电话方式请假的;
(3 )不按划定法式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4 )坐班制人员在正式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校区一天(不含一天)以上时间的。
2 、旷班的处置惩罚:
(1 )旷班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 50% ;旷班二天,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累计旷班十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2 )旷班十五天以上者,学院将停发其人为,并停止其一切人事、劳动关系的治理(如种种保险等)。
(3 )旷班一个月以上者,学院将予以除名处置惩罚。
(四)幾種假種的規定
1 、事假
(1 )教职员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应请事假,连续假期一般不得凌驾三天。
(2 )事假应严格按请假制度和批准权限治理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置惩罚。
2 、病假
(1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的,应请病假。
(2 )若非紧急情况,应先获准后,才气休息。
(3 )教职工因病休息期间的待遇。
I.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人为;凌驾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尺度发给病假期间基本人为:
①事情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人为的 90% ,不发放岗位津贴;
②事情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不發放崗位津貼;
II. 病假凌驾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凭据下列尺度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人为:
①事情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人为的 70% ,不发放岗位津贴;
②事情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人为的 80% ,不发放岗位津贴;
(4 )教职工全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盘算:
教職工全愈後需要恢複事情者,需經醫生證明,確實可以恢複正常事情的,方可複工。但複工後,舊病複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如患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生開具複工證明,提前複工,而上班幾天以後,又請病假的,則應將其複工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 、婚假
(1 )教职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2 )婚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有效,事后不得补假。
(3 )按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①婚假爲三天;
②凡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二天;
③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④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事情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4 、产假
(1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可享受产假。
(2 )产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气休假。
(3 )按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①小产:不满四个月的休产假 15 ~ 30 天,满四个月以上的休产假 42 天;
②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③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母親,增加産假一個月;其中實行晚育者,再增加産假一個月。
④産假包罗公休沐日及法定沐日在內。
⑤産假期間按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生育保險津貼。
(4 )女教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凭据有关划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发给人为。
(5 )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按有关文件划定处置惩罚。
5 、丧假
(1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怙恃、配偶、子女)、公婆或岳怙恃死亡时,可请丧假。
(2 )假期按有关文件划定治理:
①教職工的直系親屬、公婆或嶽怙恃死亡時,可給予喪假三天。
②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公婆或嶽怙恃死亡時,需要教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③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
三、關于教職工調配紀律的規定
(一)各部門對學院黨委、行政派出或調入的教職員工的決定要堅決執行。人員的調配,一經組織決定,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自覺地、無條件地貫徹執行組織的決定,不能借口單位和個人的“特殊性”同學院黨委、行政的決定相抵觸,堅決糾正和防止“派不進,調不出”的無組織無紀律的現象。
(二)調出單位接到組織調令後,必須及時通知本人,做好被調動者的思想事情,使其愉快地接受組織交給的新的事情任務。調出單位如果違反組織原則,不按時執行組織決定,要給予通報批評,如拒不執行學院的決定,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調入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及時做好調入同志的事情部署,使其放心新的事情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接收。對拒不接收調入人員的單位領導,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调配纪律。被调动者接到调令后,要凭据单元的部署尽快作好移交事情,治理手续,以保证按调令划定的时间定时报 到。如有特殊情况,调出单元必须向学院党委或行政陈诉并获得同意,方能延迟报到时间,对不平从组织决定,不定期报到,凌驾划定时间五天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人事部門在處理教職員工調配問題時,要堅持原則,對于任人唯親,搞不正之風的,輕則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六)教職員工調動時,不得向組織提出不合理要求,謀取不應有的個人利益,單位禁绝用公款公物饋贈和宴請。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