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相助与交流处
 網站首頁  部門概況  相助交流  外國專家  出國出境  留學生教育  港澳台事務  聯系我們  下載中心  學校首頁 

上一條:國際相助與交流處黨支部組織留學生一同開展主題黨日活動 下一條: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治理辦法

關閉

文章內容頁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留學生教育>>正文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治理規定

2012年06月13日 11:30 <a href='/waishiban/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5&AuthorName=国际相助与交流' title='国际相助与交流'>国际相助…</a>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高等學校的國際交流與相助,加強對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事情的規範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治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等學校,系指經教育部批准的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國高等學校注冊接受學曆教育或非學曆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 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的事情,應當遵循“深化革新,加強治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具有必備的教學和生活條件,以及相應的教學科研水平和治理水平。

第五條 高等學校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外交方針,維護國家主權、宁静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六條 教育部統籌治理全國來華留學事情,負責制定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方針、政策,歸口治理“中國政府獎學金”,協調、指導各地區和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事情,並對各地區和學校的外國留學生治理事情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教育部委托國家留學基金治理委員會負責國家計劃內外國留學生的招生及具體治理事情。

第七條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高等學校接受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当地區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事情的協調治理。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做好外國留學生的治理事情。

第九條 高等學校具體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招生、教育教學及日常治理事情。學校應當有校級領導分管本校的外國留學生事情;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设外國留學生治理制度,並設有外國留學生事務的歸口治理機構或治理人員。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條 高等學校可以爲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接受學曆教育的類別爲: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曆教育的類別爲:進修生和研究學者。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宣布招生章程,按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指標限制。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宣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並以人民幣計價收費。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專業應當是對外開放專業。爲外國留學生單獨設立新的學曆教育專業,必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到我國高等學校學習、進修的外國公民,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並切合入學條件,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擔保人。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錄取標准由學校自行確定。對使用漢語接受學曆教育者,應當進行漢語水平考試。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的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錄取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際交流外國留學生和自費外國留學生。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外國留學生,但應當事先征得原接受學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條 中國政府爲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設立“中國政府獎學金”。

“中國政府獎學金”類別有:本科生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和進修生獎學金等。

教育部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項研究或培訓等獎學金。

第二十條 教育部根據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我國與外國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應當接受享受獎學金資格的年度評審。評審事情由高等學校凭据有關規定進行。對未通過評審的外國留學生,將根據規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爲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中國和外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經征得高等學校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爲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五章 教学治理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部署外國留學生的學習,並結合外國留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在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外國留學生的必修和選修課程。

第二十四條 漢語和中國概況應當作爲接受學曆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政治理論應當作爲學習哲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類專業的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其他專業的外國留學生可以申請免修。

第二十五條 漢語爲高等學校培養外國留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漢語水平達不到專業學習要求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提供须要的漢語補習條件。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條件爲外國留學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其他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學曆教育的外國留學生,畢業論文摘要應當用漢語撰寫。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組織外國留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應當按教學計劃與在校的中國學生一起進行;但在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時,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爲外國留學生提供须要的學習條件。外國留學生在教學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當提出申請,由學校凭据有關規定和法式審批。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國留學生進行學籍治理。高等學校對外國留學生作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如受到上述處分者爲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學校還應當書面通知國家留學基金治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爲外國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業證明,爲獲得學位的外國留學生頒發學位證書。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上述證書的外文翻譯文本。

第六章 校内治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执法、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外國留學生進行教育和治理。學校應當教育外國留學生遵守我國的执法、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我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一般不組織外國留學生參加政治性活動,但可以組織外國留學生自願參加公益勞動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允許、鼓勵外國留學生參加學校學生會組織舉辦的文體活動;外國留學生也可以自願參加我國在重大節日舉行的慶祝活動;在外國留學生比較集中的都市或地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爲外國留學生舉辦有益于身心康健的文體活動。

經學校批准,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內建设聯誼團體,並在我國执法、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治理。外國留學生建设跨校、跨地區的組織,應當向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經高等學校批准,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範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的內容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爲外國留學生提供食宿等须要的生活服務設施,並根據有關規定建设和宣布服務設施的使用治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可以按學校規定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的社會治理,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高等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外國留學生的社會治理事情。

第三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爲外國留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收費標准應當與中國學生相同。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出书、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执法、法規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治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攜帶、郵寄物品入出境,應當切合我國有關治理規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條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 “F”字签证治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纪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元的邀请函电,申请 “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條 持外外洋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外洋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外洋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宽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门改办“X”或 “F”字签证;持外外洋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凭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门治理 “X”或 “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 “X”或 “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门申请改办 “X”或 “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检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纪录》。

第四十四條 外国留学生眷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 “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牍,为外国留学生陪读眷属治理签证延期,陪读眷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凌驾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條 學習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外國留學生來華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無法提供《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者,必須在當地衛生檢疫部門進行體檢。經檢查確認患有我國执法規定禁绝入境疾病者,應當立即離境回國。

第四十六條 持“X”簽證入境的外國留學生必須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在學期間,如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有變更,必須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轉學至另一都市時,應當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辦理遷脱手續。到達遷入地後,必須于10日內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第四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在學期間臨時出境,必須在出境前辦理再入境手續。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後仍需在華學習或停留的,必須在簽證或居留證有效期滿之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四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境。對受到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公安機關收支境治理部門依法收繳其所持外國人居留證或縮短其在華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條 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外的教育機構接受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負責審批,有關治理辦法另行制定。

留学生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版權所有:PP电子學院國際交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