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鼓勵外國留學生來我省高等學校學習和進修,擴大湖南教育的對外影響,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省財政納入省級教育部門預算,省教育廳負責日常治理,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适用规模
第三條 本獎學金適用于全省所有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地方高等學校。
第四條 本獎學金面向已在我省留學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擬來我省接受學曆教育的語言進修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條 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擁有外國國籍,依法持有外國護照,對華友好;
2、自覺遵守我國执法、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身體康健;
4、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秀。
第四章 奖学金类别及奖励尺度
第六條 獎學金的類別及標准
本科生獎學金每人1.5萬元/年;碩士研究生獎學金每人2萬元/年;博士研究生獎學金每人2.5萬元/年;語言進修生每人6000元/半年。
第五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
第七條 在我省高等學校就讀的外國留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切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學曆生)申請表》(見附表1)。
第八條 擬來我省接受學曆教育的留學人員可直接向各招生學院申請半年的語言進修生獎學金,並提交《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語文生)申請表》(見附表2)。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有關高校上一年“外國留學生治理信息系統”上報的全日制外國留學生在讀人數等有關數據,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有關高校下達獎學金名額。
第十條 各有關高校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凭据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及格學生名單,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事情日的公示,並于每年6月底前將公示結果上報省教育廳。當年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和孔子學院獎學金資助對象的學生不得確定爲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資助對象,以免重複資助。
第十一條 經省教育廳審核確認的獲獎留學生,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于每年9月底前向各有關高校下達經費預算,再由學校發給獲獎學生本人。
第十二條 各有關高校應及時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獲獎學生名單按《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備案表》(見附表3)花样分別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的監督檢查,發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等財政違法行爲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可依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校內評審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南省來華留學生、港澳台及華僑學生獎學金治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06〕113號)同時廢止。
附表:1、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學曆生)申請表
2、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語言生)申請表
3、湖南省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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