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印發
《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措施(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措施(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措施(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下层黨建事情,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下层延伸,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事情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事情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开展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下层党建与中心事情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为重点,推动机关、国有企业和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元全笼罩。
每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分別組織開展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開展市(地、州、盟)黨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時,應將同級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教育(高校)工委、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委書記等納入,可選擇部门有代表性的省直機關、省屬國有企業、高校等黨委(黨組)書記進行述職。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開展述職評議考核事情參照進行。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開展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黨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部門機關黨委組織開展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中管金融企業和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組織二級以下單位黨組織書記逐級開展述職評議考核。
省以下各級機關、地方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書記和高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一般凭据黨組織隸屬關系,由其上一級黨組織開展。
第四条 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下层黨建事情部署要求, 履行下层黨建事情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效。主要包罗以下内容:
(一)推進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爲全體黨員、幹部的終身課題,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情況;
(二)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抓下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事情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委(党组)履行抓下层黨建事情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下层黨建事情责任等情况;
(三)落实下层黨建事情重点任务,推进下层党組織建設,增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四)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情大局、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任務,充实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等情況;
(五)推動基層黨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識形態事情責任制等全面從嚴治黨有關事情情況。
各地域各部门各单元可结合实际,凭据每年年初明确的下层黨建事情重点任务,确定年度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注重考核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巡视、巡察反馈中涉及下层黨建事情问题整改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部署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述職可接纳現場述職與書面述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一般應現場述職。述職的黨組織書記要緊扣述職評議考核重點內容,把自己擺進去,總結事情成效,主要查擺突出問題、分析産生泉源,提出破解事情瓶頸的措施。
党委(党组)书记应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下层黨建事情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述职评议前,要对履职尽责抓下层黨建事情情况进行总结,为述职、点评做好准备。
上级党组织一般以党委常委会扩大聚会会议或党委(党组)扩大聚会会议的形式,听取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述职。凭据差异层级实际,可邀请部门熟悉下层黨建事情情况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下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加入。
聽取述職的上級黨組織書記應逐一進行點評,班子其他成員可結合事情分工進行點評,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和努力偏向。點評一般接纳“一述一評”的方式進行,也可結合實際集中點評。現場述職評議時,要組織參會人員進行評議。述職評議後,應將述職報告在一定範圍內宣布,接受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衆監督。
第六条 将下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务考核统筹开展。
述职评议前,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对下层黨建事情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深入了解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情况。凭据差异层级、差异类型党组织职责任务和事情实际,精简优化考核内容,注重实绩实效,越往下考核事情越要简化。革新考核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对可以通过现场检察、走访党员群众等作出评价的,一般不以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的方式进行考核,不以开会发文、领导批示、纪录留痕、信息宣传数量等评判事情优劣,防止形式主义,切实为下层减负。
上级党组织应依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平时调研了解,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结果,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较好”或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规模内通报,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凭据有关划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把抓下层黨建事情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事情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元年度黨建事情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到达“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划定严肃追责问责。
述職的黨組織書記應針對述職評議考核中指出的問題,列出整改清單,認真抓好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應健全經常性指導推動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及時通報整改情況,制止簡單以問責取代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增强对述职评议考核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
中央組織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組織部門加強事情指導,分別派人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召開的述職評議會並進行點評。黨委組織部門會同同級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教育(高校)工委等,加強對機關、國有企業、高校述職評議考核的指導。
各級黨委(黨組)開展述職評議考核情況,應及時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
第九条 本措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十条 本措施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