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工委發〔2009〕5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
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省直有關廳局黨組(黨委),各高等學校黨委:
現將《湖南省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辦法》的實施,對堅持和完善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康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在貫徹執行《實施辦法》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事情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教育廳黨組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党委 校长 措施 通知
湖南省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卖力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生长,推动教育强省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下层组织事情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下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卖力制。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事情,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治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目标,在宪法和执法的规模内开展事情。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1、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偏向,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及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凭据从严治党的目标,增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組織建設、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事情和德育事情;
4、討論決定學校革新、發展以及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中的重大問題;
5、凭据幹部選拔任用事情的有關規定和幹部治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學校的人才事情;
6、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統一領導和切實加強學校反腐倡廉事情;
7、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離退休事情;
8、做好統一戰線事情,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凭据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事情,其主要职责是:
1、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指示決議;
2、召集和主持黨委(常委)會、黨員大會及黨員代表大會,定期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事情;
3、主持制定黨委事情計劃,以及思想政治事情、德育事情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4、凭据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討論重大事項,負責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5、負責組織學校幹部的選拔、教育、治理和做好學校的人才事情;
6、負責協調學校黨、政、群團組織負責人之間的關系,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7、負責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組織黨委中心組學習,召集黨委民主生活會,做好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事情;
8、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設職責。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常委)凭据分工开展事情。
第四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卖力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生长计划,制定具体規章制度和年度事情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學校日常行政事情,組織領導學校的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
3、負責學科、專業建設,擬訂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按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4、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事情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治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治理學校的土地、衡宇等國有資産,維護學校的正当權益;
6、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校務)會議,定期向上級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事情;
7、按有關法式,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單位、個人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協議、条约,接受捐贈;
8、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条 副校长凭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事情。
第五章 事情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卖力制要坚持以下基本事情原则:
1、集體領導,會議決定。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凭据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學校事情中的重大事項,由黨委(常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常委)會議實行表決時,委員(常委)一人一票,獨立行使表決權。
2、校長負責,民主監督。在黨委領導下,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在事情中,校長應多渠道聽取意見,多方面接受監督。
3、群衆參與,科學決策。不斷完善校務公開制度,建设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充实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對學校事務民主治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4、依法治校,规范治理。依照国家执法、规则,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治理規章制度。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定期相同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停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1、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增強駕馭全局和應對複雜問題的能力,堅持革新創新,推動學校又好又快發展。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黨委書記、校長要努力成爲社會主義政治家和教育家。
2、注重團結協作,顧全大局,自覺維護黨委集體領導和領導班子團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3、堅持以人爲本,切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衆,經常深入教學、科研一線調查研究,尊重教師,關愛學生。
4、加強道德修養,嚴于律己、率先垂範,堅持原則、求真務實,愛崗敬業、勤政廉政,培養領導幹部的人格魅力,樹立領導幹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事情,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规模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聚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學校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整體發展建設規劃和重大革新方案;
2、上級黨組織下達的重要任務的貫徹實施方案,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事情、德育事情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3、学校基本規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事情计划、总结和校长事情陈诉;
4、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配備、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及重大調整;
5、幹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赏罚和监视,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计划建设方案;
6、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額度資金的借貸和使用,重大基建項目,産業發展政策和計劃,國內外重要相助、交流項目;
7、學校土地、衡宇和其他辦學設施等重要資源、資産的治理和處置方案;
8、需要黨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校领导凭据有关划定和法式,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常委)聚会会议团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卖力人,经党委(常委)聚会会议团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划定的法式任免。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聚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1、黨委(常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2、黨委(常委)會議的議題由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有關委員(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征求校長的意見。意見纷歧致時,應暫緩將議題提交黨委(常委)會議討論。
3、党委(常委)聚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聚会会议列席人员由聚会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常委)聚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幹部任免、赏罚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加入聚会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常委)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实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凭据讨论事项的差异内容,由委员(常委)划分接纳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凌驾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聚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幹部任免、赏罚事项,应逐个表决。
4、黨委(常委)會議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委員(常委)都要充实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少數人的差异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黨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制度:
黨委(常委)會必須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法式:
1、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征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有的應聽取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的意見,有的應組織教授、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3、召開黨委(常委)會議充实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校务)聚会会议是学校研究处置惩罚行政治理事情的聚会会议,处置惩罚校长职权规模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校务)聚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1、校長辦公(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2、校長辦公(校務)會議議題由學校有關內設機構提出,經主管校領導審查後提交校長辦公室彙總,並由會議主持人審定。
3、校長和有關校領導出席校長辦公(校務)會議,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4、校長辦公(校務)會議在與會人員充实討論、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歸納總結,形成會議決議。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聚会会议、校长办公(校务)聚会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聚会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质料。与会人员应凭据要求做好准备,定时加入聚会会议;因故不能加入聚会会议,应在会前请假。聚会会议一般不得临时部署议题,同时应划分有专人纪录,并编发聚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聚会会议、校长办公(校务)聚会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卖力组织实施,任何小我私家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开端意见,提交同类聚会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常委)聚会会议、校长办公(校务)聚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差异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陈诉或在下一次聚会会议上重申,但不得果真发表与决定差异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聚会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凭据划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实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措施的情况进行监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监视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學校黨委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報告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2、學校紀委會同黨委組織部定期了解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報告黨委。
3、學校黨委定期召開中層幹部、黨外人士、教職工代表等座談會,聽取對執行本辦法情況的意見。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对高等学校实施本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凭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卖力解释。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已往有关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