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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提高研究生培養质量,改善研究生待遇,规范研究生獎助體系,凭据财政部、國家生长革新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凭据國家和湖南省关于國家奖學金、學业奖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有关文件划定,结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规模包罗國家奖學金、學业奖學金、专项奖學金、國家助學金和“三助”崗位津貼等。
第三條 研究生奖助學金的评定坚持“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做到信息果真、评审公正;坚持“獎優勵勤、甯缺毋濫”的原則,未取得申请资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相应的奖助學金。
第二章 奖助學金设置与尺度
第四條 國家奖學金
(一)國家奖學金用于奖励學业结果特别优秀、科研结果显著、社会公益运动表現突出的學校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內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獎勵標准:碩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學年。
(三)學校凭据关于國家奖學金的有关文件要求,凭据湖南省下达學校的申请指标进行评审推荐。研究生國家奖學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肩负。
第五條 學业奖學金
(一)學校统筹省财政下拨的生均拨款和學业奖學金专项资金以及學费收入设立研究生學业奖學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业。
(二)學业奖學金在基本學制内分2次评定。第一次在入學后的第一年评定,凭据考生入學總结果(包罗初试结果和复试结果)、入學后的表現综合评定。第二次在入學后的第二年评定,凭据各培養环节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學业奖學金设三个品级,各品级獎勵標准与比例见表1。
表1 研究生學业奖學金尺度与比例
奖學金品级 | 獎勵標准 | 占參評人數的比例 |
一等 | 10000元 | 10% |
二等 | 8000元 | 30% |
三等 | 6000元 | 60% |
(三)學业奖學金的申请须首先取得申请资格,申请资格的审查主要凭据研究生的各培養环节完成情况、遵守學校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有关划定情况和學业结果进行,由培養領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部配合卖力。
第六條 优秀學位論文奖
每年组织专家对學位論文进行评审,學位論文答辩优秀的方可推薦參評校級优秀學位論文,优秀校级學位論文可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學位論文。校、省两级优秀论文獎勵標准为每篇2000元、5000元,其分配方式按《PP电子學院优秀硕士學位論文评审及奖励措施》施行。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
(一)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资助學校國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二)資助標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條 贫困學生補貼
(一)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能够放心學习,顺利完成學业,将党和政府对大學生的眷注落到实处,學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一定補貼。
(二)補貼標准:
1.建档立卡贫困研究生每學年资助5000元,资助两學年。
2.家庭经济突发临时困难的學生,凭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现金補貼1000元—5000元,補助主要用于幫助解決發因突發狀況造成的暫時性經濟困難。
(三)條件认定
1.獲得困难學生補貼的研究生原則上为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建檔立卡貧困研究生爲全國資助系統中認定人員。
3.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學生须切合以下條件之一:
①學生本人患身心疾病,医药费肩负较重而家庭无力肩负者。
②學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學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用度不能保证者。
③學生小我私家遭遇意外,经济损失较大,學习、生活陷入困境者。
④經認定其它需要給予補助的情況。
第九條 “三助”崗位津貼
(一)學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并通过事情獲得崗位津貼。
(二)助研岗位主要肩负导师卖力的科研项目中的部门事情。岗位的设置由导师提出,學生申请,报研究生教育教學部存案。崗位津貼原則上不得低于200元/月。經費來源于導師科研經費。
(三)助教崗位主要承擔本科生及研究生部门课程的辅助教學事情。教學院系凭据实际情况提供助教岗位,學生申请,教學主管部门审批及存案。岗位数量原則上不得凌驾在校研究生總人数的10%—15%。津貼標准爲200—400元/月。经费来源于學校专项预算。
(四)助管岗位主要肩负本科生领导员、學校治理部门和教學院系的辅助治理事情。岗位数量原則上不得凌驾在校研究生總人数的10%—15%。崗位津貼尺度为不得低于200元/月。
第十條 小我私家培養经费
學校设立研究生小我私家培養经费,金额4000元。其中2000元用于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开支,入校次年评审立项,研創項目结题作为研究生申請答辯檢查項目之一;800元用于學位論文答辩和學位論文稿制作用度;1200元用于教材、教参采购、往返專業實踐单元交通等用度。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治理
第十一條 學校建设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事情校领导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审领导小组,作为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定事情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协和谐监视學校评审事情,卖力种种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則的制(修)订和奖助學金名额分配、名单审定等事情,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各培養領域建设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审委员会,由領域領銜人、导师代表、课程任课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卖力奖助學金的初评事情。研究生教育教學部卖力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定的组织协调事情,建设校级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审委员会,由學位点總領銜人、治理單位負責人、各領域領銜人、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卖力校级奖助學金的评审事情。
第十二條 奖助學金评审结果应在全校规模内进行不少于5個事情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宣布獲獎名單(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學生如对奖助學金评审有异议,可首先在領域公示期间向所在培養領域研究生奖助學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实时研究并予以回复。如學生对領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學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國家奖學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條 學校每年在上级划定的时间内评审國家奖學金和學业奖學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家庭经济突发临时困难補貼,在困难情况认定后1個月內發放。专项奖學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學生學籍档案。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國家奖學金、學业奖學金、贫困學生補貼申請資格。
(一)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
(二)學术行为不端者;
(三)在科研事情和學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參與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五)退學、休學者;
(六)有1門或1門以上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有1门课程學习缺课时数凌驾1/3者,或專業實踐不切合要求者;
(七)未凭据學校既定的日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培養环节者;
(八)學校认定的其它不宜加入奖學金评定的情况。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金在基本學制内按月发放,每月600元,每學年发放6000元。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國家助學金发放。
(一)申请保留學籍或休學的,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國家助學金,待恢复學籍后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
(二)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自下月停发國家助學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三)中途退學的,自退學之月起取消國家助學金发放;
(四)在基本學制内人事档案转出者,自转出之月起取消國家助學金发放。
第十八條 “三助”崗位津貼由研究生教育教學部会同相關部門治理與考核,凭据实际情况按月发放或每學期期末发放。
第十九條 已獲得奖學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评审历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學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途退學的研究生,须退还已獲得的当年度奖學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措施由研究生教育教學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