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支部事情條例(試行)》

2025年02月18日 21:3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效,充实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事情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事情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治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衆、宣傳群衆、凝聚群衆、服務群衆的職責。

第三條 黨支部事情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焦点、全黨的焦点职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衆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衆聽黨話、跟黨走,成爲黨員、群衆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职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实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爲主,以單獨組建爲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通常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建设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事情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相助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切合條件的,應當建设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凭据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治理的原則,建设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爲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事情項目等,切合條件的,應當建设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事情地或者居住地相對牢固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建设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建设,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複,批複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複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事情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建设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切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爲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建设臨時黨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治理、监视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生长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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