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通【2016】14號
各單位、各部門: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6年12月24日至25日舉行,我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人數爲625人,考試地點爲婁底一中(原城南中學)。爲做好本次考試的宁静事情,確保我校學生宁静參考、誠信參考,根據教育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宁静事情視頻會議精神和婁底市2017年研究生考試職能部門聯席會議要求及我校實際情況,特要求如下,希各單位、各部門遵照執行。
一、研究生處:
1.研究生處負責我校學生參加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送考事情,統籌協調各單位、各部門的相關事情。考試期間,選派1-2名事情人員駐守考場,配合考點及時應對處理本校考生可能出現的突發偶發事件;
2.12月25日我校兩門自命題科目考試期間,研究生處派1-2名同志會同學校紀委和武裝保衛處各1名同志、同時自命題考試科目的命題組長到保密室(或考務辦公室)值班,記錄有關考務信息,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和上級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自命題考試當天12:00前和18:00前向學校分管校領導報告考試情況。值班電話:0738-8227671。同時要求各命題老師手機保持暢通,本人不得離開婁底市區;
3.組織一支由6至8名研究生組成的小分隊,開展校園巡查,及時向研究生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相關違規現象,以便及時處理。
二、各單位、各部門:
嚴禁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向社會培訓機構和個人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三、紀委:
12月25日自命題科目考試期間,選派1名同志到保密室(或考務辦公室)值班,協助研究生處處理考試期間的突發偶發事件。
四、宣傳部:
1.負責學校2017年研究生考試相關的宣傳、報道事情。
2.積極宣傳2017年研究生考試革新的新舉措,利用學校廣播站廣泛宣傳《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國家考試的條款和社會誠信和公正競爭的意識,使廣大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參考,形成良好的考試風氣。
五、各學院:
1.各學院要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組織學生學習《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訂《教育法》等有關國家考試的條款,積極宣傳研究生考試革新的新舉措;考前對參考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和法紀教育,教育考生樹立社會誠信和公正競爭的意識,使我校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參考,形成良好的考試風氣;2016年12月23日前將組織學習的相關质料(資料、照片等)報研究生處;
2.加強學生宿舍的治理和巡查事情,爲考研學生提供良好的應考環境;
3.從克日起,組織專門人員徹底清理學院所屬區域內(含學生寢室)及周邊兜销研考試題及答案的不良小廣告;
4.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試婁底市考試地點設在婁底市第一中學(原城南中學),各學院要確保將准確的考試地點通知到本學院參考的每位考生,確保考生按時參考;
5.各學院務须要见告考生:考點相對偏僻,交通設施不全(公交車不能直達考點),要做好行程預案;餐飲設施不完備,要注意飲食宁静。建議需在考點四周就餐的考生優先選擇婁底市第一中學食堂(具體就餐方式見考點張貼的通知),以確保考生的飲食宁静;
5.各學院需部署一名班子成員負責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送考事情,並請2016年12月21日前將該同志和畢業班班主任的姓名及電話號碼報研究生處。考試期間,學院分管領導和畢業班班主任需24小時開機,保證通訊通暢並協助處理相應事件。
六、學工處:
加強學生宿舍的治理和巡查事情,及時處理各類突發和偶發事件,爲考研學生提供良好的應考環境;
七、考試中心/信息中心/團委:
自克日起,由考試中心牽頭,會同信息中心和團委選派專人加強對校園網絡有關研究生考試有害信息的監控,及時追蹤和刪除網絡上有關考研有害信息,及時阻斷利用網絡通道傳輸研考答案等舞弊活動,實時監控網絡輿情,及時記載和報告有關情況。
八、後勤服務中心:
1.要求物業公司于考前一周組織專門人員徹底清理校園公共場所及校園周邊兜销研考試題及答案的不良小廣告;
2.自克日起,協助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治理局對學校食堂進行食品宁静大檢查,對不切合要求的餐飲服務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整改,以確保飲食宁静;
3.考試期間,對學校食堂餐飲食品衛生宁静定點監督檢查,防止研考期間考生發生飲食宁静事故;
4.加強對學校教學場所和寢室宿舍樓門衛的治理,禁止社會培訓機構和個人進入教學場所和寢室等場所進行考研輔導和培訓等。
九、武保處:
1.禁止社會培訓機構和個人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和廣告、組織培訓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招生宣傳等活動;
2.加強校園巡邏,協助婁底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打擊考試期間學校周邊的“助考”小廣告和兜销作弊工具等違規違法行爲。
3.12月25日自命題科目考試期間,選派1名同志到保密室(或考務辦公室)值班,協助研究生處處理考試期間的突發偶發事件。
研究生招生考試宁静關系考生切身利益,關系教育公正公正,是招生考試事情的生命線。各單位、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把考試宁静事情擺在突出位置,確保我校學生宁静、平穩和順利地參加2017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
研究生處聯系人:陳慧,手機:18711807478,QQ:271677925。
附件1:考試時間科目及考務值班部署
附件2:《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附件3: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
附件4:婁底市第一中學(原城南中學)交通路線圖
PP电子學院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考試時間科目及考務值班部署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12月24日 |
12月25日 |
12月26日 |
8:30-11:30 |
14:00-17:00 |
8:30-11:30 |
14:00-17:00 |
8:30-14:30 |
思想政治理論 (統考、法碩、單獨考試) 或 治理類綜合能力 |
外國語 |
統考數學 或 醫學綜合 或 統考專業基礎綜合 或 業務課一 |
業務課二 |
業務課二 (建築設計、繪畫、制圖等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專業) |
注:12月26日我市有6名考生加入業務課二(修建设计、绘画、制图等特殊专业)的考试,所在设在市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市教科所办公楼四楼多功效聚会会议室)。
二、考務值班部署(12月25日)
保密室(考務室)值班 |
24小時 考務室值班 |
巡查系統值班 |
網絡監控 |
24小時 值班領導 |
8:00-17:00 |
8:00-11:30 |
8:00-17:00 |
14:00-17:00 |
陳勇 紀委1人 武保處1人 |
彭健民 陳勇 陳慧 鄭偉 |
各命題組長 (8人) |
陳慧 鄭偉 |
周發明 |
研究生處值班電話:0738-8227671
考務負責人:彭健民13789250302
附件2:《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执法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取代他人或者讓他人取代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修訂《教育法》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事情人员在考试现场接纳须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加入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结果;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入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取代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爲。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組織作弊的;(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爲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三)取代他人參加考試的;(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爲。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治理,造成考场秩序杂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凭据有关划定严肃处置惩罚,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取代考生或者由他人取代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爲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爲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摘自[教育部令第21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由他人取代考试、替他人加入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附件3: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事情人員治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事情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事情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宁静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准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玄色字迹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凭据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效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效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後,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准確清楚地填塗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凭据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平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後,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鍾後,遲到考生禁绝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鍾,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停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顔色字迹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禁绝吸煙,禁绝喧嘩,禁绝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禁绝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禁绝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禁绝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並停筆。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並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後,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平從考務事情人員治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爲的,將凭据《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件4:婁底市第一中學(原城南中學)交通路線圖
PP电子學院到娄底市第一中学公交路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