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电子学院教育基金會捐赠治理措施(試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規範PP电子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對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治理,確保捐贈方、受益方和基金會的正当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治理條例》等相關执法法規,結合基金會事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開展資金和物資募捐活動,遵循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爲名直接或間接開展營利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目的必須切合黨的教育方針、切合意識形態事情要求,必須切合國家执法法規和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基金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必須是其有權處置的正当資産。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條 基金會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贈資金和物資,全部進入基金會賬戶,凭据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六條 對捐贈收入來源嚴格把關,堅決拒絕一切存在意識形態問題的捐贈收入來源。加強對公開募捐項目及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相助開展公益慈善項目的審核和治理,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感性。
捐贈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正当權益,不得附帶任何政治、宗教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不得對基金會或受益人附加違反执法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等。
第七條 商洽捐贈意向,明確捐贈事宜,簽署捐贈協議。捐贈者凭据捐贈協議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捐贈現金、支票、進賬單等收款憑證,基金會憑此登記、入賬。
第八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資金和物資後,應向捐贈方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第九條 基金會接受物資捐贈,應當凭据以下要领確定捐贈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凭据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爲入賬價值;
(二)捐贈方不能提供有關捐贈物資計價憑據或提供的憑據及其他能夠確認捐贈物資價值的證明,與當下捐贈物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爲捐贈價值;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正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産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1.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産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凭据同類或者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2.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産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類似資産的,應當接纳合理的、雙方都能夠認同的計價要领確定資産的公允價值。
(三)捐贈方捐贈字畫等無法確認公允價值或無法拍賣的,凭据名義價值入賬,開具捐贈發票並造冊登記。
第十條 對切合國家稅收执法法規規定的捐贈,捐贈方可憑上述捐贈憑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捐贈方須認真履行捐贈条约。如不能按時履約,應及時向基金會說明情況,並簽訂補充履約条约。基金會有權依法向捐贈方追要捐贈資金和物資,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通告說明。
第三章 资金和物资使用
第十二條 基金會接受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用于切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包罗且不僅包罗以下方面:
(一)支持PP电子學院教學與科學研究設施的改善(包罗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除職工宿舍外的建築物等);
(二)資助PP电子學院教學與科學研究項目的開展及專著出书;
(三)支持PP电子學院人才引進,資助聘請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與PP电子學院有關的國際相助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資助有益于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七)凭据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八)支持、投入與PP电子學院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公益項目。
第十三條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资金和物资,要凭据相关执法规则和条约约定的用途规模,全部、足额使用。使用单元按捐赠协议填报资金使用立项表,经学校党委会审核后,教育基金會卖力人审批签字。项目完成后向教育基金會和捐赠方提交捐赠资金使用陈诉。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十四條 基金會要適時對捐贈資金和物資的落實使用治理情況進行自查。
第十五條 切實加強對所開展公益項目宣傳的治理,嚴把意識形態責任關。
第十六條 在檢查監督捐贈資金和物資使用的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虛作假等問題時,基金會要立即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基金會事情人員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資金和物資造成重大損失的,基金會將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相關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如有對受益單位或個人進行舉報的情況發生,基金會要及時查清原因,嚴肅處理,處理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在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會將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檢查、監督,同時接受捐贈方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PP电子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PP电子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6月14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