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整治校園秩序,優化育人環境,創建平安、文明校園,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治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內部保衛事情規定(試行)》、《PP电子學院校園宁静治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學校將校園內臨時擺攤設點治理納入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的事情內容,由保衛處負責。
二.校園區域內原則上不允許擺攤設點,確需擺攤設點的須經保衛處審批同意後方可臨時設點。
三.校園內有牢固經營場所的商戶,禁止在条约規定的經營場地外從事擺攤設點活動。
四.擺攤設點活動統一在生活服務大樓前坪進行,不得占用行車道和停車位。畢業生離校期間的擺攤設點活動統一在升旗坪南面人行道上進行。
五.審批法式。申請擺攤設點的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校外單位或個人直接向保衛處申請),填寫《PP电子學院校內臨時擺攤設點申請表》(從保衛處網站下載),並履行如下審批法式:
(一)學生社團開展活動需擺攤設點,須經校團委審核同意後報保衛處審批。
(二)學生個人在校內通過開展商業活動進行勤工助學的,必須事前取得所在學院和學生處的同意,然後報保衛處審批。
(三)屬于學生創新創業範圍的活動,須經創新創業學院審核同意後報保衛處審批。
(四)校外社會單位或個人的有償商業活動,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情況下,經保衛處審批後,針對師生的需求可適當有序的擺放,視活動情況由學校計劃財務處收取適當占地治理費。
六.申請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和學校各項治理制度,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事情、生活和交通秩序,不得損害師生員工正当權益。
七.擺攤設點活動必須嚴格凭据有關要求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出現以下情況,保衛處有權予以取締:
(一)擺攤設點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改變設攤地點或時間的;
(二)組織者不接纳宁静、保潔等措施,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或環境衛生髒亂差的;
(三)擺攤設點活動直接影響教學、科研、生活和交通秩序的;
八.未經審批法式擅自擺設的攤點一律予以取締;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纠正的,保衛處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屬于違反治安治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辦法經2017年10月26日第10次校務會審議通過。
十.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自宣布之日起執行。
2017年10月27日
附:
PP电子學院校內臨時擺攤設點審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