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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學生治理規定》的通知

2017年09月01日 10:18  点击:[]

    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30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學生治理規定》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學生治理規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學生治理規定

PP电子學院

2017830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7830日印發
PP电子學院學生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學生治理行爲,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正当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學生治理規定》及其它相关执法规则,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學生的治理。學校國際相助教育、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偏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职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爲基础,以理想信念教育爲焦点,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規範治理行爲,將治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治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门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配合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宁静、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执法、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治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爲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术;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康健,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治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正当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治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部署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加入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运动,获得就業創業指导和服务;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治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正当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执法、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执法、法規;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六)执法、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本專科生學籍治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規定錄取的學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凭据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定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能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切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入學資格2年。

(二)新生自主創業(憑工商部門頒發的公司注冊批文和場地證明等),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因身心康健原因,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保留入學資格1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及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凭据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法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康健狀況是否切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切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爲複查不及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凭据第三條的划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報到,並在開學2周內繳納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辦理繳費手續或者其他不切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節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十三條  學生正常情況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爲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節   學制與學分

第十四條  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爲4年,同時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制度,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原則上具有學籍時間的修業年限不超過7年,但對于下列兩種情況其修業年限可適當延長:

(一)對于休學創業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其修業年限可延長至8年。

(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其學籍可延長至退役後2年。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治理模式,學生在畢業時必須完成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最低學分。各專業學生對各類課程應完成的學分詳見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第四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六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門課程且學生已經選擇了該課程(必修課爲必選、選修課爲學生自己選擇)均應參加相應課程考核。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具體科目的考核方式由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一般接纳百分制记分;實踐教學环节、课程设计、畢業论文等结果可以用百分制计分,也可以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級計分制計分。

第十八條  凡課程考核成績達到或超過60分(百分制)或等級在D等及以上(五級計分制)者視爲及格。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學習成績記載和學習質量的評定接纳學分、成績、等級與學分績點。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將保留其相關記錄2年。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切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學校將予以承認。

第五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 因身心康健經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 學生創業,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定者;

()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 其他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可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二條  一次休學一般以1年爲限,休學的時間計入彈性學習年限內。

第二十三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申請複學,填寫《複學申請表》,經所在學院院長審核同意後,到教務處學籍治理科辦理複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給出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其恢複康健,方可複學。

()複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對應年級學習。如該專業的對應年級未招生,可以由所在學院根據情況提出意見,經教務處批准,部署到相近專業學習。如學生本人差异意,可申請轉學或退學。

第六節   學業警示、試讀與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數≥12個學分或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數≥22個學分,由學校給予學業警示,期限爲1年;學業警示期內跟原班級學習。學業警示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以及所在學院,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數≥18個學分或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數≥32個學分,可給予一次留(降)級試讀機會(以下簡稱試讀)。試讀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尺度执行。

試讀期间学生对試讀前已考试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对此前未及格的课程接纳試讀年级追随学习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并加入相应的考试。

学生試讀期满后,没有两次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可随試讀所在班级学习;读期满后仍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按退学处置惩罚。

試讀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試讀期间学生违纪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試讀资格,按退学处置惩罚。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試讀期满仍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及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本人主動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以退學的其它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质料,院長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經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同意後報校務會批准。被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文件並送達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通告視同送達。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七條畢業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划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划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到达畢業要求,可准予畢業,发给畢業证书;切合《PP电子學院学士学位授予措施》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位学分者,发表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取得划定学分者,经所属二级学院审定,允许提前一年开展教学实习和畢業论文(设计),如到达畢業条件可申请提前畢業,证书注册手续随同当年正常畢業生治理。

(三)获得了畢業证书,但未到达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畢業后2年內創造條件向學校申請補授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結業與肄業

学生在学校划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到达畢業要求,按下列措施处置惩罚:

(一)學生累計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四年且小于修業年限規定者,其所獲得的學分數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85%的,可頒發結業證書,否則發肄業證書。

(二)结业证书发表后,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仍可返校加入课程重修与课程考试,修满全部学分后按划定发表畢業证书,切合《PP电子學院学士学位授予措施》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畢業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滿四年的退學學生,作肄業處理,發放肄業證書。

(四)肄业证书不予换发结业证书或畢業证书。

第八節   學業證書治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凭据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治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治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生應當配合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宁静、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设和完善學生參與治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治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治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宁静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宁静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正当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爲;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爲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接纳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接纳须要措施。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设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爲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须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治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建设、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建设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执法、法規和學校治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治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康健、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执法、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治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三十八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执法法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建设健全學生住宿治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治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治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推薦參加市、省(部)及國家各類評優及表彰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等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按規定授予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优秀畢業生最美團員青年優秀團員優秀團幹優秀社團幹部優秀青年志願者創優獎學金創新創業獎學金等荣誉或奖励。学校还可就在某一方面体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號或进行单项奖励。对学生的奖励按《PP电子學院学生奖励措施》或相应单项奖励措施执行。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助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有關學生利益的行爲,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凭据相關規定進行推選和公示。

第四十三條  对冒犯执法规则、违反本划定以及学校其它纪律的学生,可凭据《PP电子學院学生违纪处分措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宁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执法,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治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取代他人或者讓他人取代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爲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结果存在抄襲、改动、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爲,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參與打牌賭博,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或屢教不改的;

(七)偷竊、詐騙、敲詐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手段惡劣的;

(八)尋釁滋事、打架鬥毆造成嚴重傷害事故的;故意爲打架鬥毆提供凶器,造成嚴重傷害事故的;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的;

(九)吸毒、販毒或容留他人吸毒、教唆他人吸毒的;

(十)故意損害公、私財産,數額較大,情節惡劣的;過失損害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拒不賠償的;

(十一)有僞造證明、塗改證件和單據等弄虛作假行爲,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經教育不改,且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

(十三)違反學生考勤規定,一學期內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含節沐日),情節惡劣的;

(十四)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治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正当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第四十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認錯態度欠好,拒不交接違紀事實,隱瞞重要違紀情節或僞造事實者;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者;

(三)屢次違反紀律者;

(四)對檢舉、揭發的人進行打擊報複者。

第四十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及時主動認錯並有悔改表現者;

(二)有立功表現者。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罗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须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爲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水平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实、依據明確、定性准確、法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十九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倒霉決定之前,學校應當见告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见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见告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接纳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通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正当性審查。

第五十一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期爲6個月,記過處分期爲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爲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定法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质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凭据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三條  学校应当建设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受理学生对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申诉。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卖力人、职能部门卖力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卖力执法事务的相关机构卖力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执法、教育等方面专家加入。

学校应当制定學生申訴的具体措施,健全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的组成与事情规则,提供须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條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见告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须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法式等存在不妥,可以作出建议取消或变换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聚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七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爲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处置惩罚、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见告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盘算,但最长不得凌驾6個月。

第五十八條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划定,侵害其正当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与执法规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學生治理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號)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學校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對涉及學籍治理、學生治理、學生權益保障等內容,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爲准。本規定由學生事情部(處)、教務處、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上一條: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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