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與時俱進完善黨政機關經費治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規定,強化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責任落實,進一步擰緊黨政機關帶頭過緊日子的制度螺栓,對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作風建設關系黨的形象、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事業成敗的政治高度,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推動各級黨政機關及其事情人員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堅決落實《條例》各項規定,紮實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在全社會進一步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濃厚氛圍。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條例》全文如下。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治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事情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须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准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産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爲。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帶頭過緊日子,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騰出更多資金用于發展所需、民生所盼;堅持依規依法,遵守黨內法規和國家执法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凭据制度辦事;堅持提質增效,科學統籌財政資源,嚴格控制經費支出,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部署公務活動,取消不须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公共資金、資産和資源使用等情況應當凭据規定予以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革新,通過革新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设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長效機制。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有關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当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革新、財政、審計、機關事務治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規依法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事情的治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事情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浪費,堅決反對形式主義、权要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在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上走在前、作楷模。
第二章 經費治理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治理,凭据加強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黨政機關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凭据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九條 強化預算剛性約束,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部署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財政資金,嚴禁向下級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攤派或者轉嫁費用。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嚴格凭据規定法式報批。
健全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績效治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准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十條 深化政府會計革新,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准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機關運行成本。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事情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准。
加強相關開支標准之間的銜接,完善開支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准,增強開支標准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准,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准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凭据規定實行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准確編制采購項目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標准,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准采購,不得采購與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無關的資産,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供應商、品牌、型號、産地。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不得以化整爲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法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署理采購,屬于批量集中采購範圍的應當進行批量集中采購。
黨政機關應當凭据政府采購条约規定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治理部門應當建设健全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水平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完善政府采購治理交易系統,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 優化政府投資偏向和結構,加強政府投資全生命周期治理,堅決防止低效無效投資。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項目等科學處置法式辦法。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加強計劃治理和統籌把關,從嚴控制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加強對到基層調研、督查檢查的統籌規範,防止重複紮堆增加基層負擔。
第十六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凭据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用車、住宿、用餐由接待單位協助部署的,必須凭据規定標准及時足額交納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産品等。
第十七條 統籌部署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出訪國家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不得部署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組織開展一般性出國考察、日常調研、交流學習等活動,嚴禁集中部署赴熱門國家或者地區出訪,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治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爲個人待遇、部署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人事、外專等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治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横跨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八條 外事治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治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部署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凭据規定法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爲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應當凭据規定標准部署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部署超標准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變更行程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天數。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二十條 嚴格根據事情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治理,不得違規部署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准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嚴禁參與境外賭博。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一條 建设健全海内公務接待集中治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務接待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海内公務接待事情的治理、指导和监视。
第二十二條 党政机关应当建设海内公務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牍制度,对无公牍的公务运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运动纳入接待规模。
第二十三條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海内公務接待尺度,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凭据標准部署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部署用餐、用車的凭据標准收取夥食費、交通費。事情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单元应当严格执行海内公務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工具、公务运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事情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政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事情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凭据有關規定部署接待活動,嚴格執行接待規格和標准,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事情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海内公務接待尺度要求,统一制度和尺度,严格审批治理,强化审计监视,严禁超规格、超尺度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规模、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部署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效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衡宇維修等名義超出實際需要在接待場所超標准建設、豪華裝修。
嚴格控制、嚴格審批新建擴建黨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建設黨性教育培訓機構名義變相建設樓堂館所、變相搞旅遊開發。
建设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治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治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积极推进海内公務接待服务社会化革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海内公務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偏向,建设和实行切合国情的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凭据有关划定发放公务交通补助,不得以公务交通补助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助又违规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八條 党政机关公務用車实行统一体例、统一尺度、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治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秘密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体例、超尺度配备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元或者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元和小我私家赠送的车辆。
嚴格凭据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治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规范和增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治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務用車治理,严格控制公務用車体例,推动车辆盘活利用,制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務用車严格凭据划定年限更新,到达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條 除涉及國家宁静、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事情用車外,執法執勤等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一條 凭据公务运动需要,严格凭据划定使用公務用車,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牢固给小我私家使用执法执勤、秘密通信等公務用車,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事情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務用車。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務用車增加高等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精簡會議,召開會議嚴格實行計劃治理,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並的堅決合並。從嚴控制會議規模、會期,合理確定會議規格和參會人員範圍、層級,不搞層層陪會。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
第三十三條 聚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治理。聚会会议住宿用房以尺度间为主,用餐部署自助餐或者事情餐,严禁提高聚会会议用餐、住宿尺度。會議活動现场部署应当简朴,事情聚会会议一律不摆花卉、不制作配景板。严禁违反划定到风物名胜区举办聚会会议。
會議期間,不得部署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四條 党政机关聚会会议实行分类治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聚会会议费开支规模、尺度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规模、超尺度开支的聚会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聚会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務接待费等与聚会会议无关的任何用度,严禁套取聚会会议资金。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治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治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適合接纳線上方式培訓的應當通過線上方式開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尺度,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规模,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務接待费、聚会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用度。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运动。
第三十六條 精簡規範節慶展會論壇活動,實行清單治理,從嚴審批。嚴禁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演出。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慶展會論壇、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相互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不得違規攤派或者轉嫁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舉辦活動應當充实使用現有資源,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嚴禁購置奢華物資設備。
第三十七條 精簡規範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實行清單治理,從嚴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參與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的單位應當節儉辦事,杜絕浪費,不得舉債搞創建。不得開展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爲對象的達標活動。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八條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通常违反划定的拟建辦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通常未凭据划定法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辦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通常超规模、超尺度、超投资概算建设的辦公用房项目,应当凭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尺度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应当严格治理,推进辦公用房资源的公正配置和集约使用。通常凌驾划定面积尺度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必须腾退;通常未经批准改变辦公用房使用功效的,原则上应当恢回复使用功效。
第三十九條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革新、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必须严格凭据划定履行审批法式。接纳置换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项尺度,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條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凭据朴素、实用、宁静、节能原则,严格执行辦公用房建设尺度、单元综合造价尺度和公共修建节能设计尺度,切合土地利用和都市计划要求,严禁超尺度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都市地标修建,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條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革新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部署,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部署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凭据非税收入有关划定治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人为、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革新辦公用房。
第四十二條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划定,增强对工程项目的全历程监理和审计监视。
辦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效不全、存在宁静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革新。维修革新项目应当以消除宁静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效、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法式,严格执行维修革新尺度。
第四十三條 建设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统一治理制度,对辦公用房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凭据有关尺度和“三定”划定,从严审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标部门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治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辦公用房的单元,应当凭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辦公用房的同时,将原辦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治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辦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元现有辦公用房中解决;本单元现有辦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治理部门整合辦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赔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元提供的辦公用房。
党政机关辦公用房闲置的,可以凭据划定接纳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实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條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尺度配置使用一处辦公用房,确因事情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法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实时腾退并由原单元收回。
超标辦公用房整改优先接纳更换或者适用方式,接纳工程革新方式整改的,工程革新方案应当浅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辦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阻遏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治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民众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爲。
第四十六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治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産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完善節能産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産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帶頭開展糧食節約行動,落實反食品浪費治理責任,加強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事情成效評估和通報,杜絕餐飲浪費。
第四十八條 優化辦民众具、辦公設備等資産的配置和使用,從嚴控制新增資産配置,優先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産,節約購置資金。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報廢處置。
對産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接纳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凭据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九條 政務服務應當方便企業和群衆辦事,相關設施堅持實用原則,不得華而不實、鋪張浪費,堅決防治和糾正政務服務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疏散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建设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一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爲重要宣傳內容,充实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注重用好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手段,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康健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濃厚氛圍。
第五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爲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治理之中,建设健全常態化事情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爲,應當嚴肅批評、督促纠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爲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要领,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于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爲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楷模作用。
第十章 監督追責
第五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设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加大監督力度。
黨委(黨組)在巡視巡察事情中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落實情況的監督。
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的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加大對典型問題的通報力度。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的監督,受理群衆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治理有關事情以及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等事項的財會監督,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彙報有關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審計結果,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支持人大、政協依法依章程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情況的監督。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發揮群衆對黨政機關及其事情人員鋪張浪費行爲的監督作用。
第五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每年度向上級黨組織報送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報告中,應當報告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情況。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情況,應當列爲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设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凭据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依規依法將應當公開的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政績觀錯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公共資金、資産和資源損失浪費;
(二)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群衆反映強烈;
(三)指使、縱容管轄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內部審批、治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
(五)不凭据規定及時公開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事情信息;
(六)其他對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
(二)接纳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
(四)違反治理規定超標准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
(六)其他違反審批、治理、監督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黨政機關事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治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凭据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黨內法規和执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