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PP电子學院財務報銷治理辦法》(校政發[2016]5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當年取得的報銷票據(以報銷票據上的日期爲准),原則上當年報銷;當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報銷票據可延長至次年3月31日前報銷,科研項目的票據可在項目實施期滿後三個月內報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銷的,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方可報銷。根據這一規定,2017年取得的票據在2018年3月31日之後未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簽字不能報銷,但由于2017年實習費未報的特殊情況,2017年取得的票據(個人項目費除外)可延長至2018年4月30日前報銷(不需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簽字),過期後嚴格按文件規定辦理,請列位老師抓緊時間,在4月30日前將2017年取得的票據在划定时间前报销完毕。
计划财政处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