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爲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获得全面發展,國家決定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現將《國家助學獎學金治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事情,资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生长,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爲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爲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爲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爲目的,標准爲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五条 高校可凭据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划分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措施,并凭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凭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切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于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凭据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範、民族、地質、礦産、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质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獲資助學生名單之前,凭据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及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爲。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凭据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存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增强治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事情,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则和本措施的划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部署专项资金,参照本措施设立当地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治理措施〉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