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湘財教〔2015〕25號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治理辦法》的通知
省屬各高等學校,各市州財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增强高等教育生长专项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治理辦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实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治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則
第一條 爲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強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治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湖南省建設教育強省規劃綱要(2010-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治理制度革新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和《湖南省教育廳关于印发<提升高等教育質量與創新水平專項規劃(2010-2020)>的通知》(湘教發〔2011〕50號)等有关划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預算部署,專項用于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設置年限定爲3年,到期後自動終止,需要延續的,重新評估論證後按新設專項法式報批。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應切合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治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和公正公正的原則,确保项目部署和资金使用规范、宁静和高效。
第四條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廳和省教育廳配合治理。各地、各单元凭据高等教育事业生长需要,加大投入,统筹部署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與偏向
第五條 专项资金凭据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生长事情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规模和偏向,原則上以公办高校为主,凭据项目需要适当兼顾民办高校或其他肩负高等教育生长任务的事业单元。主要支持偏向包罗以下7個方面:
(一)省屬高校基礎能力及節約型校園建設工程,面向納入省本級教育部門預算的高校,主要用于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校園節能技改等方面。
(二)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革新工程,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包罗高等教育質量提升工程、本科教研教改課題、學科競賽、教學評估資助等內容。
(三)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面向全省有研究生培養任務的高校分配,包罗研究生創新培養、省級優秀論文資助和獎勵、研究生教研教改課題等內容。
(四)重点学科及科学研究,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分配,包罗省重点学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高校产学研相助示范基地、省教育廳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省高校科技结果工业化培育项目等内容。
(五)“2011計劃”,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分配,用于湖南省高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建設。
(六)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及就業工程,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分配,包罗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工程(含思想政治教育、大學生思想政治課題、思想政治事情隊伍建設等)、大學生就業創業示範校建設、高校畢業生“一把手”工程獎勵等內容。
(七)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補助,面向有少數民族招生培養省級任務的高校分配,用于少數民族預科生教學投入。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與評審
第六條 根據項目實際,專項資金接纳定額補助法、綜合因素法、評審法等辦法進行分配。跨年度項目資金由往年“一次申請,一年部署預算”改成“一次申請,分年按進度部署預算”,通常當年不能形成支出的,當年不得部署預算。
第七條 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補助項目資金按定額補助法分配,補助標准爲6000元/生·年,以後根據實際情況按法式逐步調整。
第八條 按綜合因素法分配的項目資金包罗:
(一)省屬高校基礎能力及節約型校園建設工程,凭据學校辦學規模、工程建設任務、事情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
(二)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革新工程,凭据辦學水平、學校類型、教師和學生規模、國家實踐教學基地、專業綜合革新試點、校企相助基地、大學生創新訓練中心、虛擬仿真實驗教學中心、專項資金治理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
(三)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中的研究生創新培養項目,凭据研究生培養規模、研究生實踐基地、專項資金治理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
(四)重點學科及科學研究。重點學科凭据學校類別,評審認定的重點學科數量、層次、類型,專項資金治理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科學研究凭据科研項目等級、學校推薦數量、專項資金治理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九條 按評審法分配的項目資金包罗研究生教研教改課題、研究生省級優秀論文資助與獎勵、“2011計劃”、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及就业工程等,由省教育廳会同省财政廳组织开展评审。法式包罗:
(一)下发通知。包罗申报规模、申报条件、评审原則、评审法式等。
(二)單位申報。相關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开端遴選,擇優推薦申報。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正当性進行把關。
(三)形式審查。對各單位申報质料組織形式審查,不切合條件的质料退回修改、補充或取消評審資格。
(四)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质料進行評審,擇優遴選出切合條件的項目。
(五)結果公示。在相關門戶網站上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正式發文宣布立項結果。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公開
第十條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联合发文下达。按定额补助法、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牢固的项目资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60%以上。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所有項目資金在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正式下達。
第十一條 各地、各高校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後,在20個事情日內根據項目建設規劃等情況,統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和自有資金,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在批准的使用範圍內進一步細化預算,落實到明細項目和實施單位,加速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二條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省财政廳、省教育廳门户网站向社会果真。
第五章 績效治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增强绩效治理。各高校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体例绩效目标,增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教育廳、省财政廳将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部署挂钩。
第十四條 增强监视检查。各高校要建设健全内部控制、财政治理等規章制度,增强财政稽察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廳、省财政廳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检验收,形成书面陈诉。省教育廳、省财政廳卖力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跟踪问效,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確保專款專用,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高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規章制度,严格开支规模和尺度,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规模的项目,要严格按划定法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助以及冲抵地方应肩负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对于报送虚假质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廳将凭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并相應扣減其下年度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宣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财政廳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