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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治理試行辦法
2012-05-09 17:21  
湖南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治理試行辦法
湘財庫[2008]9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革新,规范我省预算单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淘汰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增强财政监视,方便预算单元用款,凭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元公务卡治理暂行措施>的通知》(财库[2007]63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银行卡发卡及受理情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预算单元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效,主要用于公务运动开支和财政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规模为预算单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罗差旅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元,下同)以下的零星购置支出等。在预算单元公务支出中,按划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治理。我省省级预算单元应凭据银行卡受理情况等情况,普及及规范公务刷卡行为,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治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治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署理银行。为了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业务的有序运作,我省划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元必须选择本单元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事情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治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实时向所在单元财政部门申请治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元财政部门应当凭据财政治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实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治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治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元组织本单元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乐成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最终由预算单元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 预算单元在事情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实时组织治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实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数据,最终由预算单元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现有事情人员涉及本单元内部部门变换时,由预算单元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修改并确认。
第九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宁静,我省推行的公务卡一律接纳银联尺度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凭据公务卡受理情况和单元财政划定,先以小我私家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小我私家消费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实时向所在单元财政部门申请治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小我私家消费,但不得向单元治理财政报销手续,单元不肩负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元凭据银行信用卡治理划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凌驾5万元。持卡人在划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凭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实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元财政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元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小我私家卖力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小我私家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治理,发卡行审核申请后重新发卡。发卡行应凭据重新发卡情况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实时通知预算单元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凭据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实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换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划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治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差旅、购置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政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元财政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持卡人信用消费金额单笔不得凌驾2万元。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若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元财政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凭据发卡行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情况特殊确需治理现金借款的,经单元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政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运动中垫付现金的,财政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用度由持卡人肩负。
第四章 公务卡财政报销治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发卡行划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元财政部门报销。因小我私家报销不实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用度,由持卡人肩负;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实时申请报销但因单元财政部门报销不实时的原因导致的罚息、滞纳金等,公务卡的还款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肩负相应损失。预算单元应制定本单元内部的公务卡治理措施,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置惩罚作出具体划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治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凭据所在单元财政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政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凭据单元划定的财政报销法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元财政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凭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署理银行治理报销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署理银行应于收到预算单元签发的授权支付令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也应实时与预算单元相同治理划转事项,并卖力处置惩罚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确因事情需要,持卡人不能在划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元治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元相关人员向单元财政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治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元后向财政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元治理公务卡借款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置惩罚,凭据《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革新会计核算暂行措施》(湘财库[2002]28号)等划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元提供公务卡报销对账信息。
第五章 治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财政厅在公务卡治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會同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組織制定公務卡治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組織治理全省預算單位公務卡試點和實施事情。
(二)督促發卡行按與預算單位簽訂的協議做好公務卡資金還款及公務卡支持系統的開發與運維等事情。
(三)治理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對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公務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治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四)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公務卡實施中的有關政策銜接問題,並協同推動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銀行卡産業發展。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公务卡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財政廳組織制定公務卡治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配合推進公務卡革新實施事情。
(二)加強對發卡行在公務卡應用推廣方面的指導和治理,引導推動發卡行不斷加強公務卡應用方面的軟、硬件設施建設。
(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落實與公務卡有關的配套措施建設,推動有關方面配合創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四)督促銀聯公司及各商業銀行逐步改進POS機具功效,使之能向財政部門反饋公務消費明細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元在公务卡治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組織本單位在職職工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治理事情。
(二)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公務消費支出的財務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消費信息,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等業務。做好報銷還款相關賬務處理事情,並按月與發卡行就公務卡報銷還款情況進行對賬。
(四)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公務卡監督治理等有關事情。
第三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治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強與公務卡治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制定和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擴大銀行卡機具布設範圍,規範有關銀行卡機具使用和銀行卡消費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送等方面的治理,提供良好的公務卡使用環境。
(二)凭据省財政廳的要求定制公務卡,開發和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將相關信息傳遞至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並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准確性和保密性。
(三)爲預算單位在職職工辦理公務卡,維護本行公務卡異動及相關公務消費信息,爲公務卡報銷、審核與支付還款業務提供及時、准確、規範、便捷的服務。
(四)凭据本辦法規定,與預算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爲持卡人提供公務卡使用、挂失、注銷等方面的優質服務,並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異動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公务卡治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公務卡消費信息查詢系統的開發,配合省財政廳完成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系統革新,確保預算單位實現對公務支出的監督治理。
(二)配合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組織落實有關公務卡治理的制度和規定,配合推進公務卡在全省的實施推廣。
(三)積極改善公務卡受理環境,加大POS機投放力度,加強對商戶收銀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商戶受理銀行卡的普及率。
(四)優化跨行交易網絡,確保跨行交易網絡的可靠性、宁静性,提高交易乐成率。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元在职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元组织下申请治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執行公務所需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財政部門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治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銀行欠款。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按單位要求清理公務卡債權債務,並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四)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使用治理的执法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三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元将非本单元事情人员纳入公务卡治理规模、违规治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种种数据和资料。违反划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尚未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所在进行公务消费,经单元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现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元财政部门应凭据本措施划定,结合单元财政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元公务卡报销治理细则,增强财政治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元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事情。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有相关划定的,按相关划定执行,没有相关划定的,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卖力解释。
第三十七条 试点单元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其他省级单元自公务卡革新启动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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