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9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牢固資産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治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治理暫行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7年3月14日
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牢固資産治理,提高資産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的有关划定,結合我校《校院兩級治理體制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牢固資産是學校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门,是學校建設和科學發展的基本條件,是培養人才、保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活後勤等事情順利進行的物質基礎。
第三條 牢固資産治理的事情思路:
理順資産治理體制,完善資産治理制度,建好資産治理隊伍,統籌優化資産配置,增強資産績效意識,加強資産監督治理。
第四條 牢固資産治理堅持“統一領導、歸口治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治理原則。
第五條 牢固資産治理的主要內容包罗牢固資産範圍、分類和計價的確定;牢固資産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維修、調劑、報廢及處置;牢固資産清查盤點;牢固資産賬務治理以及牢固資産各類報表等。
第二章 牢固資産的範圍、分類和計價
第六條 牢固資産的範圍:
(一)土地、衡宇、構築物及動植物;
(二)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産;
(三)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牢固資産治理。
第七條 下列資産,不論價值巨细,均不列爲牢固資産:
(一)臨時建築物。如工棚、臨時廁所、簡易值班室、簡易人行道、刺絲圍牆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換性資産。如刀具、夾具、模具、胎架、輪胎、磁鼓、熱輥、打印頭和各種不能獨立使用的附件等(該項中屬于成套設備且原配套的仍應列爲牢固資産完整的組成部门,其價值應計入成套價值之內,替換時可分差异情況,按維修、增減或消除處理);
(三)學校認爲不必列入牢固資産治理的其他財産。
第八條 牢固資産分爲以下六大類:
(一)衡宇及建築物:指衡宇、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衡宇包罗教學和科研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産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鍋爐用房等;建築物包罗门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罗衡宇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通用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三)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罗各種教學科研使用設備、文化設備及醫療器械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牢固資産:指未能包罗在上述各項內的牢固資産。
第九條 牢固資産的計價辦法
(一)購入、調入的牢固資産,凭据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加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入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二)自行制作的牢固資産(如衡宇、設備等),按制作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牢固資産基礎上改建、擴建的牢固資産,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計牢固資産原值;
(四)接受捐贈的牢固資産,凭据同類牢固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計價,接受捐贈牢固資産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牢固資産價值;
(五)無償調入牢固資産按同類牢固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計價,不能查明原值的,凭据估價入帳;
(六)盤盈的牢固資産,凭据重置完全成本計價;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牢固資産,可先按估價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彙率折合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门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帳;
(九)融資租入的牢固資産,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十)購置牢固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牢固資産價值。
第十條 已經入帳的牢固資産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牢固資産帳面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牢固資産進行重新估價的;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三)將牢固資産一部门拆除的;
(四)根據實際價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五)發現原來記錄牢固資産價值有誤的。
第三章 牢固資産的治理體制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牢固資産實行“統一領導,歸口治理、分級負責、管用結合”的兩級治理體制,國有資産治理處是學校資産治理的一級治理部門,統一對學校資産進行綜合治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院所部是學校資産治理的二級治理部門,負責對各類資産進行歸口治理和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産治理處在主管校領導的指導下,開展各項事情。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牢固資産治理的方針、政策、执法、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牢固資産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産權治理,保障資産的宁静和完整;
(二)負責全校牢固資産産權界定、評估、清産核資等治理事情;
(三)負責批量物資設備的招標采購和政府采購、轉讓、報損、報失及報廢處置等相關治理事情;
(四)卖力学校牢固资产明细账、分户分类账的维护治理事情、汇總体例学校牢固资产统计报表和上报有关部门;
(五)對學校各部門的牢固資産治理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等;
(六)治理學校土地權屬,建设土地利用信息平台;
(七)對實行企業化治理的校辦産業、經濟實體占用的牢固資産實行監督、治理;
(八)學校牢固資産每年進行一次盤點,對發現的盤盈、盤虧資産及時報批核銷和財務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二級單位是學校牢固資産二級治理單位,對其所治理使用的牢固資産實施日常治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牢固资产治理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元牢固资产治理的实施细則;
(二)負責組織牢固資産的驗收、入賬及資産標簽的治理;負責牢固資産的具體治理、使用、調配;負責擬定資産處置方案和上報學校審定,申報本院資産報廢、報損、報失等事項;
(三)建设本單位牢固資産賬,使帳卡物相符,提供准確的牢固資産基礎數據,協助學校職能部門做好有關資産統計報表事情;
(四)負責牢固資産的保管、維護、維修,保證資産正常使用;
(五)負責辦理本單位異動人員所管資産的交接手續;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牢固資産年度考核和清查事情;
第十四條 全校各單位要建设一支思想素質好、業務熟悉的牢固資産治理隊伍,提高治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治理水平,以保證各項治理措施的落實。
第十五條 全校各單位對所使用的牢固資産實施日常治理。建设行政領導負責制,各二級單位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牢固資産治理事情,要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産治理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應對牢固資産加強監督,未經批准處置的資産,不得在年度財務決算中核銷。
第十七條 使用治理部門應經常了解和研究牢固資産的使用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提高牢固資産使用率,充实發揮牢固資産效益。
第十八條 为保证牢固资产价值量与实物量相一致,学校各单元、各部门运用国家拨款以及凭据国家政策划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或接受捐赠而购置、自制、调入、制作的种种牢固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划定治理牢固资产验收、编號、登帐、建卡手续,不得另建册或帐外滞留,更不得由私人生存。
第四章 增加(減少)牢固資産的審批和驗收
第十九條 校屬各單位所增加的牢固資産均屬于學校資産,均應辦理相關手續。牢固資産增加主要指購置、制作、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牢固資産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對盤盈和盤虧資産應取得相關單據和相關批文,如入庫單、調撥單、盤盈盤虧處理批文等。
第二十條 購置儀器設備、圖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學校分別建设項目論證組、招標小組,嚴格按規定法式組織論證、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 牢固資産增加應凭据有關制度和法式執行申報審批。大型項目建設、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
(一)基建項目按學校規定的基建法式報批;
(二)儀器設備、家具、圖書等項目應在年度預算範圍內,由各使用單位進行申報;
(三)重大項目建設或重大設備的購置,申報單位不光要進行逐級審批,而且要綜合考慮人力、物力、財力條件,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預測投資效益;責任治理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逐項研究論證,嚴格審批;
(四)成套建設項目凭据學校發展計劃,逐級上報審批;
(五)国家划定的专控商品,由职能部门汇總审核,经报上级专控办批准后方能购置;
(六)未列入年度新增牢固资产计划的项目,原則上不得购置。
第二十二條 驗收法式
(一)衡宇、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基建处凭据修建行业尺度及驗收法式组织验收。验收及格后向衡宇、构筑物的治理及使用部门治理交接手续,并向学校档案馆和国有资产治理处提交衡宇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审计结算等资料。国有资产治理处凭据《PP电子學院衡宇、构筑物资产挂号确认表》入库,建设牢固资产账(详见附件1、2);
(二)各二級學院的儀器設備、家具的驗收,由所在學院組織,參與驗收單位爲:主管部門、國有資産治理處(詳見附件3);
(三)機關、教輔單位的驗收,由國有資産治理處組織,計劃財務處、監察處、審計處配合參與;
(四)自制設備組裝完後進行整機驗收。
第五章 牢固資産的治理、使用、處置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校屬各單位要切實管好、用好所使用的牢固資産,要妥善保養維護,定期檢查使用情況,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充实發揮牢固資産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校屬各單位必須建设健全牢固資産的登記制度、保管制度、損壞賠償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使用單位和使用個人。
(一)登記制度:牢固資産的存量、漫衍、增減變動情況,必須由資産治理員進行分類登記建帳、建卡,定期對帳卡物進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种种牢固资产建设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送还等制度,划定职责和权限、妥善治理;校内借用要经二级单元分管资产领导批准并治理借用手续。牢固资产原則上不向校外借用,确要外借的,经使用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处和分管国资事情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治理外借手续;
(三)損壞、被盜、丟失報告及賠償制度:牢固資産發生損壞、被盜、丟失情況,使用單位要立即以書面方式將其處理意見報告國有資産治理處、武裝保衛處和有關職能部門,並報公安機關備案。凡屬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使用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予以部门或全部賠償。
第二十五條 各責任治理部門和各使用單位的牢固資産治理人員,在業務上接受國有資産治理處指導。人員異動時,實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後走”的原則,治理好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條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牢固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学校牢固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有偿使用原則,到主管部门治理有关手续,并到国有资产治理处存案,经批准后方可租借使用(教学场馆按《PP电子學院教学场馆治理措施》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单元或小我私家利用校内牢固资产进行经营运动,其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條 牢固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种种牢固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罗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以及校内调拨等。牢固资产的处置按《PP电子學院牢固资产处置措施》执行。
第二十八條 爲了確保我校牢固資産的帳物相符,使用單位必須定期對本單位的牢固資産進行清考核對。
第二十九條 各使用單位應建设健全牢固資産治理和維修制度,加強牢固資産的宁静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爆、防鏽、防蛀、防盜等事情,經常對牢固資産進行維護。
第三十條 各使用單位牢固資産維修事情應做到及時、經常,對儀器設備定期檢測、校驗,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礙性事故發生。對衡宇等構築物應定期查勘、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宁静。
第三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對容易發生宁静事故的儀器設備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宁静事情,並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宁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牢固資産因使用人或治理人玩忽職守、保管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遺失或損毀,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拆卸、拆改儀器設備、家具及衡宇。確因使用功效需要拆改衡宇內部結構或裝修衡宇的,使用單位要向後勤基建處及國有資産治理處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由歸口治理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未經批准各單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擴建衡宇,違者將責令其恢複原狀並追究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校園裏的樹木、草地和園林設施屬學校牢固資産。未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砍伐樹木,不得蓄意破壞校園綠化。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PP电子學院牢固资产治理措施》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PP电子學院衡宇、构筑物资产挂号确认表.docx
附件二 基建工程單項項目移交檔案館資料.docx
附件三 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驗收、入帳挂号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