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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010年05月10日 21:01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第一條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正当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罗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质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宁静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执法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条招標投標运动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当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第八条招標人是依照本规则定提出招標项目、进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標项目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標人应当有进行招標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標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標分为果真招標和邀请招標。

果真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標。

邀请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標。

第十一条国务院生长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果真招標的,经国务院生长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標。

第十二条招標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標署理机构,委托其治理招標事宜。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標人指定招標署理机构。

招標人具有体例招標文件和组织评標能力的,可以自行治理招標事宜。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標署理机构治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招標人自行治理招標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存案。

第十三条招標署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標署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標署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標署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体例招標文件和组织评標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切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划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標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標署理业务的招標署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標署理业务的招標署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划定。

招標署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標署理机构应当在招標人委托的规模内治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標人的划定。

第十六条招標人接纳果真招標方式的,应当宣布招標通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招標通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宣布。

招標通告应当载明招標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標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所在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標文件的措施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標人接纳邀请招標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肩负招標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標邀请书。

投標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標人可以凭据招標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標通告或者投標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標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標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標人的资格条件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標人,不得对潜在投標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標人应当凭据招標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体例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应当包罗招標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標人资格审查的標准、投標报价要求和评標標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条约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標项目的技术、標准有划定的,招標人应当凭据其划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標项目需要划分標段、确定工期的,招標人应当合理划分標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標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標人凭据招標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標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標文件的潜在投標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標投標的其他情况。

招標人设有標底的,標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標人对已发出的招標文件进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標文件的组成部门。

第二十四条招標人应当确定投標人体例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自招標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投標人是响应招標、加入投標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標的科研项目允许小我私家加入投標的,投標的小我私家适用本法有关投標人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投標人应当具备肩负招標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划定对投標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標文件对投標人资格条件有划定的,投標人应当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標人应当凭据招標文件的要求体例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应当对招標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標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内容应当包罗拟派出的项目卖力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標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標人应当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標文件送达投標所在。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应当签收生存,不得开启。投標人少于三个的,招標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增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標人。增补、修改的内容为投標文件的组成部门。

第三十条投標人凭据招標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標后将中標项目的部门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標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標人的身份配合投標。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肩负招標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划定或者招標文件对投標人资格条件有划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划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元组成的联合体,凭据资质品级较低的单元确定资质品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配合投標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肩负的事情和责任,并将配合投標协议连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联合体中標的,联合体各方应当配合与招標人签订条约,就中標项目向招標人肩负连带责任。

招標人不得强制投標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標人不得相互勾通投標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標人的公正竞争,损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正当权益。

投標人不得与招標人勾通投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权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评標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標。

第三十三条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標,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標。

第四章开標、评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条开標应当在招標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果真进行;开標所在应当为招標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所在。

第三十五条开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標人加入。

第三十六条开標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事情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標人名称、投標价钱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开標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標历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標由招標人依法组建的评標委员会卖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其评標委员会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總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事情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標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標署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標项目可以接纳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项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确定。

与投標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標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標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標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標人应当接纳须要的措施,保证评標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標的历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標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標人对投標文件中寄义不明确的内容作须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投標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標委员会应当凭据招標文件确定的评標標准和要领,对投標文件进行评审和比力;设有標底的,应当参考標底。评標委员会完成评標后,应当向招標人提出书面评標陈诉,并推荐及格的中標候选人。

招標人凭据评標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標陈诉和推荐的中標候选人确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权评標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標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標项目的评標有特别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一条中標人的投標应当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標文件中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標准;

(二)能够满足招標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的投標价钱最低;但是投標价钱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標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標都不切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標。

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所有投標被否决的,招標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与投標人就投標价钱、投標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標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肩负小我私家责任。

评標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评標委员会成员和加入评標的有关事情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標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標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標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標人确定后,招標人应当向中標人发出中標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標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书对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执法效力。中標通知书发出后,招標人改变中標结果的,或者中標人放弃中標项目的,应当依法肩负执法責任。

第四十六条招標人和中標人应当自中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订立书面条约。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標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招標人应当自确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提交招標投標情况的书面陈诉。

第四十八条中標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標项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標项目,也不得将中標项目肢解后划分向他人转让。

中標人凭据条约约定或者经招標人同意,可以将中標项目的部门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標人卖力,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肩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执法責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则定,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而不招標的,将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標的,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项目条约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標署理机构违反本规则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標投標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標人、投標人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元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標署理资格;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標结果的,中標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標人的,对潜在投標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標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间竞争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標文件的潜在投標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標投標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標结果的,中標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標人相互勾通投標或者与招標人勾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评標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標的,中標无效,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元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投標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標人以他人名义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標的,中標无效,给招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组成犯罪的,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元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投標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招標人违反本规则定,与投標人就投標价钱、投標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標结果的,中標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標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標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评標委员会成员或者加入评標的有关事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標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標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標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標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標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评標;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標人在评標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標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在所有投標被评標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標人的,中標无效。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標人将中標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標项目肢解后划分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则定将中標项目的部门主体、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標人与中標人不凭据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订立条约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標人不履行与招標人订立的条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標人造成的损失凌驾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凌驾部门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標人的损失肩负赔偿责任。

中標人不凭据与招標人订立的条约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的投標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条约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元违反本规则定,限制或者排斥当地域、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標的,为招標人指定招標署理机构的,强制招標人委托招標署理机构治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干与招標投標运动的,责令纠正;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爲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標投標运动依法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违反本规则定,中標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则定的中標条件从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确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標。

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投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標投標运动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的,有权向招標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宁静、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標的项目,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不进行招標。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標,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標投標的具体条件和法式有差异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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