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項目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來源: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hunan.gov.cn/article.cfm?id=C8FB27C8-D0D8-3861-BF76B240AB127BA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治理的资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爲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门,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支解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罗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罗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爲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爲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疏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署理机构署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凭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划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尺度。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凭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长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尺度、预留采购份额、价钱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掩护情况、扶持不发达地域和少数民族地域、促进中小企业生长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接纳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接纳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罗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行支解的組成部门,且爲實現工程基本功效所必须的設備、质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爲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到达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尺度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运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伉俪、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正、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爲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尺度,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运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运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老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设政府采购内部治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署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署理机构。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署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署理機構,是從事采購署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建设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视治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購署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条约文本和優化采購法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条约,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条 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署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勾通利用政府采购运动。
采購署理機構事情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遊、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体例采购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切合执法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宁静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须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划定的委托署理协议,应当明确署理采购的规模、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購人和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凭据委托署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署理機構不得逾越署理權限。
第十七条 加入政府采购运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的条件,提供下列质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质料;
(三)具備履行条约所必须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质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执法、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质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切合特殊要求的證明质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条 单元卖力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治理关系的差异供应商,不得加入同一条约项下的政府采购运动。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爲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或者項目治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纪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条约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産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爲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接纳差异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及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署理机构。
資格預審通告應當包罗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事情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凭据联合体分工肩负相同事情的,应当凭据资质品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品级。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条约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果真招标数额尺度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切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接纳果真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划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划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行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划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盘算出价钱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划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行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此外货物、服务接纳果真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凌驾果真招标数额尺度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果真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接纳果真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法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凭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尺度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体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存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果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尺度文本体例招标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罗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要领、評標標准以及擬簽訂的条约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凌驾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凭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事情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条约簽訂之日起5個事情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要领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中標候選人的評標要领。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凭据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爲中標候選人的評標要领。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接纳最低評標價法。
接纳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不得作爲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凭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划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凭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条约条款。在询价历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条约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物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划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到达果真招标数额尺度,切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划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事情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质料或者勾通等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凭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凭据采购文件划定的评审法式、评审要领和评审尺度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划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说明情况。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执法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差异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爲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将评审陈诉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陈诉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在评审陈诉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事情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通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通告。
中標、成交結果通告內容應當包罗采購人和采購署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凭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划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陈诉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据政府采购条约划定的技术、服务、宁静尺度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罗每一项技术、服务、宁静尺度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通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生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条约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条约尺度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凌驾政府采购条约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据评审陈诉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运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条约签订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将政府采购条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告,但政府采购条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凭据政府采购条约划定,实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法式,凭据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治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回复。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署理機構委托授權範圍的,采購署理機構應當见告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答複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爲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通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爲各采購法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爲中標或者成交結果通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条约,已经签订条约的,应当中止履行条约。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须要的证明质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规模。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置惩罚投诉事项接纳书面审查的方式,须要时可以进行视察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质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质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法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置惩罚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质料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投诉处置惩罚期限内。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通告。
第七章 监视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尺度,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尺度、资产配置尺度和技术、服务尺度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划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罗:
(一)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法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複情況;
(五)內部監督治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署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纠正。采购署理机构拒不纠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陈诉,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置惩罚。
采購署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切合执法、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應當建議其纠正。采購人拒不纠正的,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治理,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加入政府采购运动的供应商、采购署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视治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纪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运动进行监视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元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运动实施监视,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划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爲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凭据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凭据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凭据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四)未凭据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条约;
(五)政府采購条约履行中追加與条约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条约采購金額10%;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条约;
(七)未凭据規定通告政府采購条约;
(八)未凭据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条约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凭据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産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幹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接纳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凭据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內部監督治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署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划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划定处置惩罚: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条约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及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及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条约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条约,從及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及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条约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爲,經纠正後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爲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条约;
(三)未凭据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条约;
(四)將政府采購条约轉包;
(五)提供冒充僞劣産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条约。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署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质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加入政府采购运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勾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对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凭据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凭据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门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署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爲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勾通行爲。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凭据采购文件划定的评审法式、评审要领和评审尺度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运动。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爲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视治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划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治理实行省直接治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划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换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